梁国雄涉抢文件案 梁争议有关条文不能检控立法会议员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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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连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于前年11月以议员身份,在立法会讨论横洲事时事件,涉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放在桌本的文件,被票控藐视罪名,案件今(15日) 开审,梁国雄否认指罪。辩方质疑有关条文并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而梁更是首位被票控触犯此法例的立法会议员,但控方反驳,条例适用于所有人,双方展开法律争拗。

梁国雄被指在立法会内抢文件而被票控。(陈雯慧摄)

控方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检控

梁国雄今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否认于2016年11月15日扰乱立法会委员会会议,令其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他说:“匹夫无罪,怀璧其罪。我不认罪。”

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任何人在立法会或其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判处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12个月。

辩方指条文不适用于议员

辩方大律师吴霭仪陈词时指示,案发时会议一度暂停,梁被逐出议事厅,马绍祥最终获归还文件,但事发翌日马绍祥决定报警,今次是首次有立法会议员被控涉案条例。

辩方质疑,控方错误地诠译条文中的“任何人”,若一并阅读17(a)及(b)条,该条应只局限被传召上立法会,在宣誓下作供的人,不适用于议员。而且根据宪法的不干预原则,法庭不应介入议员在立法会会议进行期间的言论或行为。

控方指条文能用于“任何人”

控方引述两宗1999年及2003年两宗上诉的案件,当时律政司引用涉案条文控告梁国雄及古思尧,高院原讼法庭已确定,条文的“任何人”并非祗被传召到立法会作证人士,应包括所有出现会议厅的公众人士,所以未如方所指,相关条文涵盖所有出席立法会会议厅的人士。

另外控方又指,涉案法例立法原意是保障立法会的尊严及议会效率,确保会议不被中断及打扰,若会议被中断或打扰,议员是否获保障不被检控,认为有待商榷。

控方又反驳,控方因没有1990年代前的资料,只可以证实长毛在1990年代后首位被触犯该条例的立法会议员。案件未完,押后明天再续。

案件编号:ESS 1696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