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近10条《基本法》条文 一文看清各方援引内容

撰文: 罗卓敏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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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20、22……本周二8,000万六合彩号码贴士?当然不是,但却涉及本港未来更重大利益。这是近月围绕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安排,人大和基本法委员会权威人士接连引用《基本法》的条文编号,以解释一地两检符合宪法及《基本法》,总共引用近10条条文,但依然争议不息。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昨日(13日)在深圳出席一个论坛时,再抛多三条《基本法》条文──第8、19及160条,以解释一地两检的法理依据。张荣顺指根据《基本法》第 19 条,人大常委审议一地两检属于中央处理涉及香港事务的“国家行为”,香港法院无权质疑合法性,引来民主派反驳。
这么多数字,究竟条文说什么,又如适用于一地两检及争议之处,本文综合报道。

西九高铁总站将划出内地口岸区,由内地人员依照内地法律管辖,处理乘客出入境番查。(资料图片)

人大常委上月底通过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西九高铁总站划出内地口岸区,由内地人员依照内地法律管辖。然而,《基本法》第18条写明“全国性法律不在港实施”,而过去就“一地两检”是否符合基本法,各界人士均列举不同基本法条文以佐证合乎法理依据。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昨日再引用三条基本法条文,包括第8、19及160条。根据第19条规定,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而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属中央处理涉及香港事务的国家行为,故不论是作决定这个行为或决定的内容,合法性都是不容质疑。

张荣顺提及的四条《基本法》条文

第8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9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22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第160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日期 发表言论人士 所引用的基本法条文
27/12/2017 人大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

第18 条压根儿并不适用

不引用第20条是因为一地两检问题复杂,认为不能以单一条文解决

27/12/2017

人大常委会

第18 条不适用于“一地两检”情况

符合第7 条特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28/12/2017 香港大律师公会 完全漠视及阉割《基本法》第18(3)条下,只有列于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方可在特区境内实施的规定,欠缺法理基础。
29/12/2017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

第2及第7条﹕

授权特区实行高度自治、授予特区政府管理和使用包括西九龙站在内的特区土地

第22条﹕

中央各部门如需在特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政府批准

第118、119条﹕

要求特区政府为促进发展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制定适当政策
29/12/2017 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石永泰 不能用笼统的条文如第2条、第118及119条凌驾第18条的清晰条文,强调不可能人大常委会“话系就系”。
13/1/2018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

第19条﹕

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而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地两检”属中央处理涉及香港事6务的国家行为

第8及160条﹕

一地两检在法律性质上,是国家两个出入境管制区之间的合作安排。

 

港府首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条

2017年7月25日 政府公布“三步走”方案,首次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条,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及确认《合作安排》,按《基本法》第20条授权香港落实“一地两检”。然而人大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指出,不引用第20条是因为一地两检问题复杂,认为不能以单一条文解决。

第20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2017年12月27日 人大通过“一地两检”安排的议案,议案文本指出,内地派驻人员到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执法,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之内,“不同于”第18条规定。合作安排符合第7条关于特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规定、基本法关于特区政府应当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业发展。

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提交人大常委会的说明指出,一地两检合作安排下的全国性法律,只限于在内地口岸区实施,与第18条规定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的情况不同,不存在抵触香港基本法第18条的问题。

第18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对于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出4页声明,形容该安排是回归后的最大倒退,严重冲击一国两制的实施及法治精神。

香港大律师公会又炮轰张晓明提及的《基本法》条文,没有一条能为港府实施一地两检提供法理基础,对于第18条的解释,更是“完全漠视及阉割《基本法》第18(3)条”,其言论意味内地法律只要于适用范围,而非全香港,便可于特区境内由特区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楼执行。

律政司前司长袁国强(左)任内处理最后一项法律争议事件是“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最后否定袁国强初期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条。(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梁爱诗提及的六条《基本法》条文

第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7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22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第118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

第119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环境保护。

第154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石永泰随后于一个电台节目时批评,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是建基于空气上,认为不能用笼统的条文如第2条、第118及119条凌驾第18条的清晰条文,强调不可能人大常委会“话系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