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张荣顺引《基本法》19条:法院对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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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今日(13日)在深圳出席全国港澳研究会年会时表示,香港有些人将高铁“一地两检”问题政治化,不断制造“法律迷雾”,本质上是不愿意接受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他又引用《基本法》第19条,指人大常委审议“一地两检”,属中央处理涉及香港事务的国家行为,合法性不容质疑。

张荣顺斥香港有些人将一地两检问题政治化,不断制造“法律迷雾”。(资料图片)

人大常委会就高铁“一地两检”作出《决定》后,部分本港法律界人士认为欠缺法理依据。张荣顺出席全国港澳研究会年会致辞时,批评香港社会有些人将“一地两检”问题政治化,不断制造“法律迷雾”,无端指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特区政府,是不愿接受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他又引用《基本法》第19条,指条例规定国防、外交和其他事务由中央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而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属中央处理涉及香港事务的国家行为,故不论是作决定这个行为或决定的内容,合法性都是不容质疑。

张荣顺表示,“一地两检”只是改变内地出入境查验地点,并未改变两地出入境管制制度;香港社会要清醒认识,人大是按照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要求,坚定维护和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他说,香港特区按照《基本法》规定,有权与国家其他出入境管制区开展出入境合作,故毋须再根据《基本法》第20条由中央额外授权。他解释,香港特区自1997年回归后,是国家的一个出入境管制区,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和内地是国家的两个出入境管制区,《基本法》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权,包括特区作为国家一个出入境管制区所具有的权力,不仅是管理香港特区出入境事务的权力,还有与国家其他出入境管制区开展出入境合作的权力,现有安排是本港行使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基本法》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范徐丽泰认为,若涉及主权行为的事务,由于香港只是一个地区,本港法院的确难以挑战。(资料图片)

范徐丽泰:审议时无提《基本法》19条

出席年会的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称,人大常委会处理“一地两检”安排时,她所出席的分组会议,并没有提及《基本法》19条,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没有提及国家行为。惟若涉及主权行为的事务,由于香港只是一个地区,本港法院的确难以挑战。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表示,有中央官员及内地学者认为,虽然香港已回归20年,但有些香港人、包括法律界的精英仍不了解香港的宪制基础及秩序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又指“一地两检”争议令不少中央官员及内地学者感到失望。他又指出,除非日后本地立法与粤港的协议有分别,否则“一地两检”本地立法被推翻的机会很微。

公民党郭家麒批评张荣顺的说法没有理据,认为国家行为可以在香港实施是偷换概念,与事实不相符,(李伟欣摄)

公民党郭家麒批评,张荣顺引用《基本法》第19条指特区法院对于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是没有理据,认为国家行为可以在香港实施是偷换概念,与事实不相符,因为根据19条,国家行为只限于国防及外交等,除了附件三列明的内容,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本港,但现时在“一地两检”的框架下,内地人员可以在高铁西九龙总站内执法,即指全国的任何其他法律都可以在站内执行,他要求张荣顺拿出完整的法律解释及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