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医学美容定义混乱 倡规管多年未见成效
香港首宗判刑的医学美容误杀案——DR医学美容集团2012年为顾客进行打针疗程,造成一死两伤事故,两名被告上月分别判囚12年及10年。社会强烈要求监管美容业,但相关法例迄今仍然空白;与此同时,以医学美容招徕的美容院急速发展,至少五间相关概念公司先后上市。至去年政府终向立法会提交《医疗仪器条例》建议和《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但既未针对DR案所涉实验注射疗程,亦未为医疗和美容划清界线,规管作用成疑,消费者安全未受保障。
何谓医学美容?消委会有一个笼统解释:“‘医疗美容服务’被视为透过医疗的方法、知识或技术达到改善外貌的效果。”换言之,这类美容服务涉及医疗程序或仪器,需要医护人员参与。职业训练局美容、美发及化妆品业人力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美容院有逾20,000名雇员,当中医护人员数目由2012年的66人升至184人,仅占业界总雇员不足1%。另外,医生还可以以挂牌等形式与美容院合作,香港医疗美容医生协会主席刘钧泽上月估计,本港约有500名医生从事医学美容。
不少美容公司又以“高科技”为卖点,出售贵价但成效未经证实的疗程,落入无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DR案受害者便是接受一种名为“细胞因子诱导杀手细胞”(CIK)的疗程,让美容院抽取顾客血液培植CIK,然后再注射回自己体内“调理身体”。这项技术本身用于治疗癌症,但功效未经临床证实,并非国际认可,本港医学界亦不采用。涉案女医生麦允龄出庭受审时,亦承认CIK疗法的科学基础“冇足够验证去支持”。麦允龄负责为受害者注射血制品,是案中第三被告,由于陪审团未能就其误杀罪名达成有效裁决,法院定于本月19日处理律政司提出的重审申请。
指引难降医学美容风险
DR案发生后约一星期,政府成立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于其下设立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检视本地美容院提供的服务,识别可能属于医疗行为和引起安全关注的医疗程序。工作小组于2013年提交报告,列出35项有潜在风险的美容程序,其中15项涉及皮肤穿刺或以机器或化学方法剥脱皮肤的程序,须由医生进行,包括注射美白针、减肥针、肉毒杆菌,以至微晶磨皮及水磨嫩肤等。卫生署按报告建议,向美容业发出“提供美容程序须知”指引,提醒业界避免提供以上程序,否则可能触犯《医生注册条例》或《牙医注册条例》而被检控。
委员会委员谢鸿兴医生指,由于有关指引仅属没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指示,故此做法不理想。他指,政府应先清晰界定何谓医学美容,再立例规管什么人可以从事该行业。虽然根据《医生注册条例》(香港法例第161章),无医生牌照的人士执行被纳入医药治疗的美容程序,可被视为非法行医,属刑事罪行,但他质疑条例是否足够保障医学美容的消费者,“什么行为才构成行医?根本没有法律定义,可以凭此条例提告,但不一定告得入。”
美容业总会创会主席叶世雄亦表明,报告列出的15项程序涉及美容师手艺,并非必定要由医生处理的高风险程序,业界不会遵守。他曾多次代表业界声言欢迎规管,但对规管要求与医学界分歧极大,认为政府应设立评核制度,无论是否医护人员,只要通过评核,便可操作相关美容仪器。
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的报告又反映,小组成员对“医药治疗”含义“存在基本的意见分歧”。医生成员普遍同意卫生署提议,根据美容程序操作原理和潜在风险定义是否属于医药治疗,美容业界成员则认为应基于程序目的做定义,若程序用作美容而非治病,便不应被视为医药治疗。小组成员最终未能就哪些程序符合“医药治疗”达成共识,只同意高风险的美容程序应受规管。不过,成员对谁可以操作高风险程序亦有分歧,尤其涉及使用释放不同形式能量的仪器以及微针疗程,有成员认为只有接受过有关训练的专业医疗人员可以作出诊断、提供适当治疗或处理并发症,亦有成员认为这些程序“可以由任何曾受适当培训的人处理,不单是医生”。
政府让步抽起使用管制
去年初,政府向立法会提交《医疗仪器条例》立法建议,要求所有进口的医疗仪器(包括部分美容仪器)均须向卫生署注册,并将仪器分四级,按风险程度决定“使用管制”。第一类为最高级别,使用者必须为注册医护专业人员,目前没有仪器属这类别;第二类如激光、植发和大肠水疗法等,必须由注册医护操作或在场监督;第三类如强烈脉冲光、红外线、冷冻溶脂、微针等,则可由受政府认可计划培训的人员操作;第四类毋须管制。
时任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曾指,消委会与卫生署于2012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共收到164宗出现不良反应的美容投诉,其中有100宗涉及使用释放能量的仪器,而绝大部分是由非注册医护人员操作,因此有必要制定使用管制。
然而,美容业界动员千人集会,强烈反对规管,指建议使很多主流美容仪器须在医生监督下使用,恐令大部分无钱聘用医生执业的美容院结业,影响逾万从业员生计。香港国际专业美容师协会主席潘佩芬说,“什么都管得很严,又一刀切决定某些仪器谁可以做,会阻碍高科技美容服务的发展。若不小心烧伤客人便要刑事,那很严重,到时还有人敢入行吗?”
业界反对政府即让步
在业界大力反对下,政府于最新草拟的《医疗仪器条例》抽起“使用管制”部分,表示这部分短期内难达成共识,故建议先不为操作美容仪器人士设限。谢鸿兴不认同这种做法,他明言,“法律是为了保障大多数市民而设的,而非保护某个行业的生计”。他认为医生才有专业知识应对高风险程序引发的问题,而且医生若被投诉,要接受医委会聆讯,有除牌制度,美容业却没有,甚至不需为所造成的伤害负责。
另有关注者寄望立法会正审议的《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可起规管作用。香港美容监察发起人袁海文认为,进行高风险美容服务的医学美容院符合条例所指“日间医疗中心”定义,需要有医生及持牌人负责,应受规管。他还期望条例能规管有“医学美容”字眼和提供有医疗程序的美容院,以防再有美容院滥用这些字眼作招徕。
政府不仅拖延立法事宜,部门权责亦不清晰。2015年6月立法会讨论美容业规管,有议员提问会否检讨美容业规管及扶助其专业化发展,在场的食卫局、商经局及教育局代表均无人回应。有议员建议商经局研究推行美容业发牌制度,但商经局回复本报指,美容业归食卫局负责。食卫局则回应,已就《医疗仪器条例》提交立法建议,并详细检讨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事宜,提交了《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不过,这两项条例均非直接规管美容业。教育局的回复则是,“已有超过300个美容及美发业的学术及职业资历通过质素保证并获香港资历架构认可”,但资历架构制度与规管无关。
本港规管美容较外国落后
消委会2016年底发表的研究报告直指,“‘医疗美容服务’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定义,从而建立一个合适的法律基础,防止不符合资格人士提供相关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消委会比对内地、韩国(南韩)、新加坡、台湾、 英国、美国加州及佛罗里达州对美容业界的法律规管,发现香港相对落后。以上七个地区皆有美容相关医疗仪器的使用管制,对美容业界有法定资历或牌照要求及特定的广告限制,香港则全部没有规管。
以美容业发展蓬勃的韩国为例,彩光仪器及高能量激光仪器等美容疗程设备属于医疗仪器,受医疗仪器法例规管;使用医疗仪器的美容程序均视作医疗程序,必须由医生在持牌医院或诊所进行;美容业经营者或美容师均须获政府发牌。中国内地规定与美容相关的医疗仪器必须注册,并分为三个类别规管,每五年续牌一次。美国加州更只有持牌的注册护士或医生助理可在医生的监督下操作激光仪器或使用规定的仪器或药物。
香港在规管医学美容方面法制落后,想要改善,应先对医学美容作清晰法律定义,以公众利益为优先加快立法规管,让美容业得以健康发展,消费者亦能安心享用服务。对于应否立法规管医学美容,本港争论多年仍未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