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涉贪案】控方暂不重审但索讼费 曾反击有违法理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涉贪案,经两审讯,陪审团均未能就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达成大比数裁决,控方申请把控罪存档暂不作重审,但随即申请要求曾支付控方原审时的三份一的讼费,据悉费用约3百万。曾的律师今午在限期前向法庭呈交书面陈词反击,据悉,曾荫权一方的理据指他从来无做额外事情浪费法庭的时间,而保持缄默只是他的权利。另外曾太不在廉署的供词签名,其实这份供词对调查作用不大,不会对控方构成额外的支出,故控方不应向被告索取讼费。
据悉控方索讼费金额达3百万
控方早前在庭上指,曾荫权在2012年2月被揭发深圳大宅装修后,在立法会、电台甚至发新闻稿,多次表明会协助、配合廉署调查,但在实际调查时,曾荫权却对廉署人员保持缄默,迟迟未能提供租约文件,有关文件涉误导,曾太及儿子又拒绝在廉署证人口供签名,耽误调查进度,甚至令到廉署到2016年年底才能完成资金流向调查,故要求索取三份一讼费,包括庭上三位控方大律师费用,据悉该费用达300万元。
控方说法违反疑犯缄默权
据了解,辩方今已在法庭限期前,提出书面陈词反对,并指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曾荫权蓄意浪费法庭时间,而且事实上廉署调查行动,在2012年3月立法会答问大会的一年半后才联络曾荫权,根据曾荫权律师意见,曾荫权有权保持缄默,行使其疑犯的权利,而控方的说法,根本违反疑犯的缄默权。
配偶有权拒签供词
另外根据刑事案件中,配偶有权不被传召指证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而曾太以证人身份向廉署提供书面供词,事后拒绝签署,只是行使权力,而曾荫权的儿子提供资料,亦和本案无关,不应被纳入索取讼费的理由。就辩方回复,控方会在七日内提供书面回应,之后法官会颁下讼费书面裁决。
现年73岁的被告曾荫权,被指于2010至2012年审批雄涛广播申请数码广播码照期间,收受深圳东海花园三层式豪宅价值300万港元的装修,而豪宅业主正是雄涛广播的大股东、深圳发展商黄楚标。
案件两度审讯未有裁决
本案于2017年经历两次审讯,原审于今年1月,曾荫权被控三项控罪,但陪审团只能对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作出一定罪、一脱罪的裁决,但未能就“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名,达成大比数裁决。
曾亦有就行为失当罪提上诉
法官下令曾荫权就一项公职人员行为罪名,被判入狱20个月,至于未能达成裁决的行贿罪则需要重审,但上周重审案的陪审员,仍未能就“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达成有效裁决。法官接纳控方申请,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则此罪行留在法庭档案,不予以起诉。而曾荫权早前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已提出诉。
案件编号: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