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遭网友强奸 被告指事主衣著性感 官斥侮辱女性囚6年半
曾因做网上援交“扯皮条”而被判囚的中年汉,出狱后透过网上群组认识一名新婚并刚产子的十六岁妈妈,并藉介绍工作为名,相约见面,更于第二次见时带少妇返家,在少妇女事期间强奸她,早前在高院被裁定一项强奸罪成,辩方求情时指,因少妇衣著性感,一时冲动犯事,法官拒绝接纳,更指此说法侮辱所有女性,并指强奸是社会厌恶的行为,判处他即时入狱6年半。
被告破产后曾经营网上淫业
被告洪岩松,41岁,1985年来港定居,1998年在理工大学毕业,曾经营蓝牙制品生意,惟生意失败后破产。2012年因在杂志和互联网上登广告,招聘女子援交而被捕,被控两项依靠他人卖淫维生和促致他人卖淫罪名,被判囚两年。本案事发前为食肆在网上物色兼职员工,月入12000元。
求情指事主依著性感才一时冲动
辩方求情时引述被告的求情信,指被告会痛改前非,案发时因一时冲动,女事主衣著性感,又说两人案发时曾打牌、相约唱卡拉OK,不是因为工作而对女事主作出侵犯,更呈上被告出狱后担任的义工工作证书,此时法官即质问:“佢地可以称得上朋友! 我唔可以接受系朋友。”
官斥被告行为卑鄙不能姑息
法官判刑时指,被告利用介绍散工结织女事主,在第二次见面便是犯案,犯案时正值女事主月事,亦没有理会,这都是加刑因素,而且被告更借网站犯案,卑鄙行为,不能姑息,须以警效尤。
事主事后不敢再见工
根据女事主的心理创伤报告,她案发后情绪受困扰,感觉无助、无安全感、拒绝亲密行为,令她高度警觉,影响集中力及睡眠,事主更担心报复,不敢再见工,须接受心理治疗,但因她怕情绪波动,拒绝接受。
法官指,被告虽在医院及慈善团体担任义工,热心公益,但不能接受辩方所指因女事主衣著性感,冲动犯案的辩解,并重申强奸是严重罪行,为社会厌恶的行为,故判处被告即时入狱7年,但考虑他热心公益,可减刑半年,即囚6年半。
控罪指被告在2016年5月19日,在其旺角砵兰街住所内强奸当时年仅16岁半的女事主X。三男四女陪审团早前退庭商议4小时后,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编号:HCCC 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