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须手令方可取走市民手机 官:执法及保障私隐须取平衡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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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人权阵线于2014年举行的七一游行期间,五名示威者被警方没收手机。他们事后质疑警方的做法侵犯市民私隐,有违《基本法》及人权法,并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今(27日)指警引用该1992年修定的条文,虽未有违宪,但认为若用于目前的手机上,必须在保障私隐及执法之间取得平衡,因现在的智能手机,存有大量个人资料,内容又能遥距删除,认为警方若非在紧急情况,必须先取手令才可检取市民手机及查看内容,裁定五示威者胜诉。

民阵4名成员(由左至右):陈倩莹、洪俊毅、杨政贤及陈小萍。(资料图片)

五名申请人:岑永根、民阵召集人杨政贤、陈倩莹,义工陈小萍,和民阵警权组召集人洪俊毅。

本案争拗《警察条例》第50(6)条,指任何人士被捕,若警方怀疑被捕人士持有的报章、簿册及其他文件,与罪行有关,可检取上述物品,毋须手令。惟五人指现今科技日新月异,手机已广泛应用,及藏有大量私人资料,涉及个人私隐,该条例有违《人权法》第14条及《基本法》第30条的个人私隐。

须在保障私隐及执法取平衡

法官区庆祥在判词指,这条例在1992年修定,目的限制警方任意拘捕以及保障巿民私隐,所以限制警方检取报章或簿册等物品时,必须有合理怀疑与罪行有关,所以若警方在紧急情况下,亦可在无手令下执行条例的第50(6)条,没有违反宪法。

然而,法官认同在普通法体系上,考虑保障私隐及执法须取得平衡,尤其涉及大量及广泛个人资料的私隐,必须要受到宪法保障,并认同警方必须要取得手令下,才可检走手机里面的内容。

警方指保存证据说法作用不大

法官又指,手机和行李不同,不是一件危险武器,而且手机内的资料可透过遥控、停电等方法删除资料,根本对警方所指保存证据的说法作用不大,若警方连手令都取不到,只证明警方根本无足够证据作出调查。

保障范围除手机亦包括其他电子产品

但法官指,若警方遇上紧急情况,必须防止危害公众及警员的情况,为要阻止证据损坏或损失等,便可以在无手令下检取手机内容。法官重申今次判决只是针对涉及大量个人私隐资料的如手机的电子产品,但不限于实物,若检走手机只是检查指纹等,则不属此判决范围内。

杨政贤促警方修定指引

申请人之一兼民阵召集人杨政贤,得悉胜诉裁决后在庭外称,在雨伞运动以后,警方都有很多侵犯人权事件发生,例如会带巿民到街角,迫巿民为手机解锁,并查阅内容。杨重申,这是不合理及不合法行为,根据这判决的说法,若市民遇上类同情况,可拒绝警方要求,同时亦促请警方修改指引,并停止作出侵犯巿民私隐权的行为。

案件编号:HCAL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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