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须手令方可取走市民手机 民阵杨政贤:警应尽快修改指引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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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人权阵线于2014年举办七一游行期间,警方拘捕民阵五名成员并没收手机。负责为民阵驾开路车的司机、前北区区议员岑永根指,警方没收其手机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今(27日)颁下判词,裁定《警队条例》没有违宪,但确定了除非紧急情况,警方必须在有手令下,才可以检取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里面的内容,并下令五人可获三分二讼费。前民阵召集人杨政贤得悉裁决后称,希望警方能尽快更改有关条例。
申请人岑永根今日没有到庭,其中三名案中持份者包括前民阵召集人杨政贤、陈倩莹、义工陈小萍,和民阵警权组召集人洪俊毅,则有到庭取判词。
裁决亦包括其他智能产品
当日被没收手机及被捕的杨政贤在庭外表示,认为今次司法覆核是香港人权保障的重要一步,巿民私隐权免受警方权力而受损,而且今次判决不只针对手机,还包括电脑、运动智能手表等。
警迫市民解锁手机并查阅内容不合理
杨指,在雨伞运动以后,警方都有很多侵犯人权事件发生,例如曾带巿民到一角,威迫巿民解锁手机,然后查阅有关内容,杨重申这是不合理及不合法行为,并要求警方更改指引,停止作出侵犯巿民私隐权的行为,而民阵亦会和私隐专员进行监察,若警方不肯依从判决,一年后会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跟进案件。
警队条例定立时未料有智能手机
申请人聆讯时指,关于检取涉嫌人士财产的《警队条例》50(6)条于1992年订立时,当时并无智能手机,不会预计到今时今日智能手机可用作查阅网上个人资讯,不仅牵涉手机内的资料,除非手机是用作伤人武器,否则不应在拘捕时被检取作为证物。民阵前召集人陈倩莹亦指,手机可储存多年对话纪录或亲密照片,远超调查用途。
案件编号:HCAL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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