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英女同志被拒以受养人身份来港 上诉获判胜诉
代号“QT”的英籍女同性恋者,在其同性伴侣受聘来港工作后,向入境处申请以受养人身份留港被拒后,她人禀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处方决定,去年被高院驳回申请。QT不服判决提上诉,上诉庭今下裁决,指处方政策存在不公,判QT上诉人得直,兼得堂费。
上诉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QT上诉得直,撤销原审裁决。上诉庭判词指,婚姻在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机制上,都有著重要的意义,香港亦不例外,在香港的婚姻制度上,只接受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而《基本法》第37条重确保香港巿民享有结婚权利。
政策无直接歧视但有间接歧视
上诉庭判词解释,入境处在受养人政策上,准已获准来港的外籍人士,申请其配偶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受养人身份来港,但无论异性恋及同性恋的未婚者,即没有法庭配偶地位者,入境处均拒绝向他们发出受养人签证,在性倾向上的问题上,并无构成直接歧视。但碍于香港婚姻制度,两情相悦的同性恋者,却不能如异性恋者那样,把已有法庭地位的同性伴侣来港,这样的政策,对有稳定、长久结合关系的同性恋者而言,构成间接歧视。
国际城市须吸纳外国人才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巿,区域服务杻枢以及国际金融中心,有吸引优秀的外国人才留港的必要,以确保香港的竞争能力,最佳办法是须开放且不论其性倾向的受养人来港签证,但是于香港的独特地理、经济及社会环境,入境处处长未必能完全采取开放政策,且必须作出平衡。
接受一夫多妻却拒同性伴侣存歧视
上诉庭又指出,受养人只是容许一个人以该身份在有条件下留港,不涉及入境处承认受养人与其同性或异性伴侣之间的结合。对于入境处以本地法律为由,拒绝同性恋配偶以受养人签证来港,但在同一政策上,又批准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下的人士,可申请其中一名配偶以受养人来港,虽然入境处解释是个别例子,但上诉庭认为处方解释矛盾,可见受养人政策并不受本地婚姻法影响,这亦催毁了处方的点。
上诉庭认为,入境处必须订立清晰、确切及行政便利的政策,只是婚姻获客观证实,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婚姻注册证书;至于未婚同性恋配偶,若其关系获合法民事结合,亦是有效证明两人的关系。因为入境处在受养人资格要求上作出合理的平衡,对QT在性倾向造成间接的歧视,故裁定QT上诉得直,推翻原审的裁决。
申请人与伴侣在英已作民事合法登记
申请人“QT”和现在同性伴侣,在英国以民事合法登记两人的配偶关系,生活与一般已注册夫妇无异。QT配偶其后获派来香港工作,QT亦跟随来港,但两人配偶关系不获香港入境处承认,故QT只能以旅客身份留港。
不过事后入境处批准QT签证,获准留港12个月及工作,但这不是QT理想做法,她一直只希望以同性伴侣受养人的签证来港。
12金融机构想介入案件被拒
事件在上诉候审期间,引发12间国际金融机构包括高盛、瑞信、AIG等,申请以“介入人”身份参与案件,并指目前签证制度未容许海外结合的同性伴侣,申请受养人签证来港,将会影响这些国际大行招聘及保留优秀人才,违背政府吸引人才的政策目的,影响公司及香港金融业竞争力的影响,但上诉庭以代表“QT”一方的论据,已涵盖该些金融机构的论点,故驳回其申请。
案件编号: CACV 1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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