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发展案】黄浩铭:我唔系杀人放火奸人掳掠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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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立法会财委会东北拨款会议,13名示威者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被判社会服务令,律政司以刑期过轻要求覆核刑期,并希望上诉庭判被告入狱,其中一名示威者黄浩铭在庭上陈辞时,强调他们当日无使用暴力,亦无刻意伤害无辜人士,更说:“我唔系杀人放火、奸人掳掠。”

反东北发展拨款13名示威者只被判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要求判他们即时入狱,图为东北村民与被告黄浩铭等早前在庭外示威情况。(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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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浩铭承认自己真诚无悔意

没有律师代表的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自行陈词指,案件至今已差不多三年,他已服完社服令,今日遭律政司申请加刑,是一件不幸事件。黄强调,他们当日无使用暴力,他个人不会刻意伤害无辜人士,亦不会以个别警员或保安员作目标,黄强调他当日所做不是暴力,又说:“我唔系杀人放火、奸人掳掠。”他指原审裁判官对他们已判以合适刑期,远较判处阻吓性刑期效益大。他又坚持自己由原审至今,都是真诚无悔意。

有悔意只代表示威者不太有原则

对于控方指,示威者除了使用竹枝外,还使用类似雨伞及手推车拆出来的金属支架撬门,代表部份示威者的大律师郭憬宪提出反对,他指原审裁判官只裁定示威者用了竹枝,认为上诉不得超裁判官框架。但上诉庭法官即表示不满,副庭长杨振权更回应指:“咩都唔俾睇,即系掩住上诉庭只眼啦?即系盲人摸象啦?”

郭又指,裁判官只形容示威者是“过激行为”,目的不是伤害他人,只是要进入立法会,示威者只为东北居民的利益发声,甚至理解他们对案中无悔意,若有悔意,只代表他们“不太有原则”。

示威者撤有崇高理念

郭补充,示威者拥有崇高理念,若判刑时没有考虑被告的背景,便是“权威暴力”,原审裁判官明显运用其智慧,已向公众带出不容许使用暴力衍生,更以身作侧,判他们接受社会服务令,以抵偿他们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而且案例显示,一般社服令可代替短期监禁。

对于控方指被告无真诚悔意,代表另三名被告的大侓师谭俊杰反驳,被告黄根源早已认罪,刘国梁答允日后在大型活动会控制情绪,愿意承认后果,林朗彦表明尊重法庭裁决,日后愿意以合法方法表达对社会的关注,获裁判官接纳有悔意。

案中13名被告梁晓旸、黄浩铭、刘国梁、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周豁然、严敏华、招显聪、郭耀昌、黄根源及陈白山,2016年2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名成立,“企图强行进入”罪名则不成立,分别获轻判80小时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件编号:CAAR 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