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等7人721暴动囚25至37月 官指林错估形势需为情况恶化负责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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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和另外6人,被指在2019年7月21日,白衣人在港铁元朗站聚集期间,向白衣人作出挑衅行为,包括投掷垃圾桶盖等。控方指林卓廷曾呼吁众人不要离开,目的为令更多人与白衣人对峙。林等7人早前被裁定暴动罪成,案件今(27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陈广池称,判刑要考虑政治大环境,亦需考虑当时暴动情况此起彼落,判刑困难在于既不能轻判,亦不能无基础下重判,又特别指林卓廷错估形势,令情况恶化,须负更重刑责,判林入狱3年1月,但准其中3个月与47人案6年9月刑期同期执行,其余6名被告囚2年1个月至2年7个月。

7名被告:林卓廷(45岁)囚37月、庾家豪(35岁)囚31月、陈永晞(37岁)囚31月、叶鑫升(31岁)囚25个月、邝浩林(26岁)囚31月、尹仲明(48岁)被判囚28个月,及杨朗(26岁)被判囚31月,他们被控一项暴动罪,指他们于2019年7月21日,在港铁元朗站大堂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暴动。(详看下表)

法官指案发当天多区示威,晚上元朗站又发生暴动。(香港01记者摄)

官判刑前重提2019年的转变

法官陈广池指,2019年是不少人的人生转捩点,东方之珠黯然失色,不同政见人士如黄、蓝对垒使社会严重分化。事件对不同政治光谱的人士有无名及无奈的痛,对于整个社而言却是难容的痛。

案发当天多区骚动

事发当日,香港各区出现示威游行,甚至骚乱,元朗地铁站发生白衣人策动进行的暴动,一群非白衣人在闸内聚集,互相指骂甚至双方互掷水樽,有人用消防喉射向闸外人士,造成另一场暴动。

判刑困难在于不能轻放亦不能重判

陈官形容,本案判刑的困难在于要考虑当时的政治大环境及暴力事件此起彼落,判刑时不能轻轻放下,也不能在没有基础下重判。

他又把他放在裁决书中的146张截图加入判刑理由的附件中,并称:“人就善忘嘅,唔提就唔记得个环境系乜野。”

法官陈广池指判刑要考虑政治大环境,及暴动事件此起彼落,既不能轻放,亦不能在无基础下重判。

市民去信法官为林卓廷求情

陈官又称昨(26日)收到一封署名“香港市民”的求情信,想为林卓廷求情。陈官提醒,任何市民在法律程序未完结前,写信予法官,某程度而言属不当,若市民想为人求情,可以联系辩方律师等人。他读出信中部分内容,赞扬林对社区服务的贡献,又提及林在721事件中留在元朗站的的目的,望“公正严明”的陈官“明察秋毫”,给予较轻的判刑。陈官强调信中最后一句:“以免被旁听人士及香港市民觉得有指鹿为马之嫌。”

陈官又提醒在场的旁听人士,任何行为都要承担后果,不要因为喧哗,而干犯藐视法庭罪。

721袭击事件的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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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曾发帖文提醒市民要小心

控方案情指,当日香港各区出现示威游行,甚至骚乱。林卓廷留意到元朗有白衣人聚集,于是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帖文提醒市民要小心。晚上10晚许,林卓廷致电一名元朗警民关系组警长,透露正前往元朗。警长回应指警方正在元朗处理事件,指林到场或令情况更加混乱,著林不要前往。其后,元朗站有逾百人聚集,很多身穿黑衣的人到达元朗站,大多集中在收费区内,白衣人则在闸外,双方互有对骂,并引发冲突。

七名被告被指曾作的暴动行为:

林卓廷判囚3年1月。(资料图片)

首被告林卓廷:不断大叫“大家千祈唔好退”,呼吁黑衣人不要后退;指示黑衣人站在前面,叫多些人从月台下来大堂与白衣人对峙;透过扩音器叫喊辱骂性及恐吓性言词,挑衅白衣人,判囚3年1个月。

陈官指出,首被告林卓廷的角色有别于其他被告,他当时作为立法会议员及政治人物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到元朗站会自然产生不同的效应,令局面恶化。

感受不到林有悔意

陈官判刑时提到林的求情信文笔顺畅,充满悲情壮志,更引用了苏东坡的诗句,惟他没有感受到林有任何悔意。林对双亲、妻儿感到歉疚,却认为自己无负于人。陈官认为林的从政经验非浅,质疑他晚上入元朗是否真的为了监督警察、保护巿民,以及调解闸内闸外对垒的情况。

指林无劝阻或叫在场人士冷静

陈官续指,林当日叫人不要行近闸机,但又叫人不要散去,要“顶住”、“唔好褪”;有人在林附近射水,他亦没有劝阻,更从来没有叫人冷静,质疑:“这不是拱火浇油是什么?”,认为林错判形势,促使在闸内人士聚集,令事件产生“螺旋式恶化”,令暴力的使用变得必然和无可避免地发生。

帖文突显黑社会产生磁石效应

陈官形容,2019年是大动乱年度,721更是多事之秋,日间有港岛区游行,晚上在中联办更有激烈及大规模暴乱,从林在721晚上的一言一行,可见其确实意图。他批评林在Facebook的3则帖文上,刻意突显黑社会的元素,这些贴文亦产生了磁石效应。

指林直播白衣人却无直播中联办的暴动

陈官认为,林叫助手录影的行为,并非是仅为了让其他人知道他正在“履行公职”。质疑当日中联办外亦有发生暴动,规模和暴力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林当没有刻意到该处进行直播,以作为“履行公职”的举措。

法官质疑林卓廷当日直播元朗站的情况,但当日较早前有示威者在中联办示威,他却没有直播。
法官质疑林卓廷当日直播元朗站的情况,但当日较早前有示威者在中联办示威,他却没有直播。(李泽彤摄)

指林未有叫军装警员保护

陈官认为,邓警长当时已经叫林不要入元朗,否则会火上加油,惟林当时没有刻意叫警方保护,陈官认为,如当时林有要求警方保护,那么在军装警员的保护下,相信会令事件的发生变得不一样。

律师要求本案与47人案同期执行

林的大律师黄锦娟在求情时曾提及,林现因初选案被判监6年9个月,而本案亦是涉及林在2019年政治大气候下所衍生和延续的政治行为,理应与初选案同视为政治相关事件,望本案刑期可与上述案件同期执行。

准3个月刑期同期执行

惟陈官不同意上述说法,认为这变相令犯案多的政治人物所犯下的每宗罪行惩罚退减,同时亦对本案其他只干犯单一罪行的被告不公,亦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犯案者干犯更多的罪行,因为这样比干犯单一罪行更能得到轻判。

陈官认为,林在闸内暴动的角色明显不过,亦使他有别于其他被告,遂判林入狱37个月,陈续指,本案的罪行性质与初选案不同,但在考虑到林在新的政治氛围下再犯暴动罪的机会几乎不存在,以及其父母的挚诚请求,决定酌情把本案的37个月判刑中的3个月,与林在47人颠覆案的6年9个月刑期同期执行。

次浩庾家豪亦被裁定暴动罪成,囚31个月。(夏家朗摄)

次被告庾家豪:向白衣人大叫,做手势挑衅对方入付费区;把一个告示板朝白衣人推跌,向白衣人投掷物件;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判囚31个月。

白衣人的挑衅不能成为干犯暴动的辩解

庾求情时曾指,闸内人群为被动的一方,没有严重破坏,亦非挑起事端的一方,他们仅是白衣人的挑衅下作出回应,惟事件最后演化成双方的对峙及破坏社会安宁。惟陈官认为,白衣人的挑衅不能成为干犯暴动的辩解。

庚非有备而来的“搞事份子”

陈官指出,庚非有备而来的“搞事份子”,也没有号召及煽动的行为,亦因审讯的延误而面对沉重压力,认为庾重犯机会十分低,考虑到庾在整体案情中是较投入的角色,遂判庾入狱31个月。

第三被告陈永晞,判囚31个月。(刘安琪摄)

官指2019年不少人忽然成了政治狂热动乱者

第三被告陈永晞: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陈官指第三被告因未有深思熟虑而作出相关的行为,如今已深感后悔。陈官认为,陈永晞非主导者,亦非号召者,惟他批评其行径亦助长了双方对峙互斗的氛围,是“一子错”的明显例子。他又指2019年不少人冲昏了脑子,忽然地变成政治狂热的动乱者。不少人的参与都是一时冲动,以致使终生抱憾,悔不当初。在考虑所有减刑因素后,判第三被告入狱31个月。

第四被告叶鑫升被判囚25个月。(朱棨新摄)

第四被告要照顾妻女获宽大处理

第四被告叶鑫升:把雨伞掷向白衣人;大叫和做手势挑衅白衣人入付费区,被判囚25个月。叶求情时指出,他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有沉重的家庭责任,因一时冲过已失去了引以为傲的社工工作,望法庭轻判。陈官指,考虑到叶要悉心照顾妻儿,决定宽大处理,在考虑所有减刑因素后,判叶入狱25个月。

被告邝浩林被判囚31个月。(朱棨新摄)

第五被告曾四度掷物囚31月

第五被告邝浩林:挑衅白衣人入付费区,举起中指,作出挑衅手势;向白衣人大叫,不断投掷物件袭击白衣人。陈官指邝曾4次掷物,亦向闸外白衣人招手的动作。他的动作正在挑动双方情绪,属积极参与者,惟考虑到所有的求情因素后,遂判邝入狱31个月。

被告尹仲明被判囚2年4月。(朱棨新摄)

第六被告曾为女伤者治理

第六被告尹仲明:将一件物件掷向白衣人。陈官指尹在本案的参与程度较低,亦尝试协助一名女伤者的治理,在考虑到所有的求情及减刑因素后,遂判尹入狱28个月。,被判囚2年4月。

第七被告曾向现场人士射水

第七被告杨朗曾愤怒地指向一名白衣人,该名白衣人向黑衣人挥动雨伞时,杨看似准备袭击对方;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

陈官指杨朗在暴动发生后的行动粉饰抹去,例如是曾在元朗港铁站徘徊和换走身上的黑色T裇,又以自卫,保护他人等借口作为抗辩理由。杨又曾向闸外人射水,认为此举除了有攻击性外,亦有挑衅性,会令把情况恶化。陈官指杨不时站在“前线”,其行动和出现亦会壮大声势,惟考虑到杨同意不少控方案情,节省法庭时间,以及其他的减刑因素,判杨入狱2年7月。

案件编号:DCCC 1106/2020、DCCC 113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