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涉狱中用手机逾2千次 惩教员被指曾协助 与两犯同罪成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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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塘福惩教所服刑的一名囚犯,涉在狱中数个月内使用手机通话逾2200次,并发放及接收讯息达1900次,疑获已猚释放囚友在外代购香烟。一名一级惩教助理被指容许并协助囚友用手机,他与两名囚友涉案被控,3人均否认控罪,案件今(17日)在区域法院裁决,裁定两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一项串谋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则不成立。法官判辞指,纪律和保安在监狱中尤关重要,将未经授权的物品将行动电话带入监狱是极为严重的行为,亦滥用了公众对公职者的信任。

3被告就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

被告杨敬伦(45岁,一级惩教助理)、王帝俊(前称刘燕俊,30岁,囚友)、张锐明(38岁,囚友)。杨敬伦和王帝俊被控一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李浩维、王帝俊、张锐明及林翰祺被控一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涉及此控罪的被告李和林早前已认罪,分别被判7个月和6个月监禁。王另被控串谋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案件押后至明年3月4日求情及判刑,期间各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被告杨敬伦(惩教助理)、王帝俊(囚友)、张锐明(囚友)在湾仔区域法院被裁定罪成。
案发于塘福惩教所

王投诉电诉接收差 杨有代向电讯公司询问

就杨及王的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情指,王于2020年7月至10月于塘福服刑期间,曾使用电话和两张储值卡,期间王通电话逾2200次,他并传送和接收近1900个讯息。此外,林曾替王的储值卡增值。王亦曾向杨投诉指其中一张储值卡的接收欠佳,杨有为王致电电讯公司的热线查问,并称其家人使用该储值卡。

官指杨及王有协议

法官谢沈智慧在判辞指,就杨及王的控罪而言,辩方指杨是判断错误而延迟报告,指杨并无滥用职权,但法官不接网其说法,并指证据清楚显示,杨有协助张改善sim卡接收情况,此举已经反映出两名被告之间有让张可以拥有手提电话的协议,亦反映杨是无意举报王,因此杨及王的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成立。

张有听王指示借出单位做仓库

就李、王、张以及林的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案情指履行公职期间,无合理辩解,纵容王未经授权管有及使用1部手机,及为王将香烟带进塘福惩教所。法官指出此项控罪中,因为李及林早前已认罪,此项控罪的唯一的议点是张有没有合谋,一些对话的证据显示,张听从王的指示行事,及把他的一个住屋单位当作仓库,因此判二人的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成立。

王脱妨碍司法公正罪

就王的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案情指王曾在狱中和其他囚犯用自制棋赌博,遭惩教员发现,其后他用2000元报酬,请其他囚犯顶罪。就王的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法官其中一名证人的口供自相矛盾及不合理,认为该证人为不诚实以及不可靠的证人,只接纳其部分口供,在没有证据显示这笔款项是被告支他人用以顶罪的情况下,认为控方未能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有罪,裁定王的串谋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2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