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涉收捐款案】梁被指收取黎智英25万元案 脱行为失当罪

撰文: 伍凯莹 邱书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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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被DQ立法会议员资格的“长毛”梁国雄,今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审讯出庭。梁被指任职议员期间,收取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25万元捐款,但一直未有申报,因而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梁却坚称他只是代党收钱,全数用于新界东支部工作,认为并非失当行为。区域法院法官李运腾将于今早(31日)宣布裁决,裁定梁国雄无罪。

梁国雄今早到庭时有不小支持者为他打气。(江智骞摄)
梁国雄在电台节目解话时,拒绝透露捐款者是谁。(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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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国雄,六十岁,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指梁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身为立法会议员,无合理辩解,故意及蓄意没向立法会申报他曾透过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收取一笔25万元的款项。

梁国雄听取裁决并得知被判无罪后,面带笑容地踏出法院,他先感谢前立法会同事及朋友的支持。在场示威的“珍惜群组”成员则高呼“司法不公”。梁未有申请讼费。法官特别感谢控辩双方各位资深大律师的协助,又笑言:“结果唔代表一切,总会有人赢有人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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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控方证据存在疑点

法官李运腾指,控辩双方同意有一笔来自黎智英的25万元被存入梁国雄的银行户口,控方的检控基础是梁没有按《立法会议事规则》第83条披露捐款,剥夺公众知情权和对议员行使职务的信心。但法庭留意到控罪中没有包括贪污的指控,控方亦没有指出黎给被告该25万元,是为了令他优待黎或其义务。相反,辩方的说法是该25万元是给社民连,不是给梁本人。

经考虑所有证据后,法官认为梁国雄的行为并非完全没有嫌疑,例如本案中原本擡头写给社民连的支票,最终擡头改为存入梁的银行户口。但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涉案款项是给予身为立法会议员的梁,而不是他代社民连收取的捐款,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他脱罪。

梁国雄脱罪后即在庭外发言。(江智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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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称被检控感匪夷所思

梁指立法会议员是香港人投票选出,代表大多数香港人的,希望民主派在未来岁月,在习近平的三权合作下仍可以坚守阵地,他会相信人民,相信香港人。他又称“一地两检”这场仗刚刚开始,应保持无畏无惧的精神,他最后再次感谢支持者,形容支持者不仅是支持自己,更是在支持民主的信念。

被问到是否还自己一个公道,梁认为被控条例是保障立法会议员,但却被此条例检控,实在匪夷所思。他不担心对方上诉,认为“公道自在人心”,不过政府确实有财力,以人力物力检控自己。

控方指黎智英曾给950万给4政党。(资料图片)

控方指梁故意隐瞒收款属不当

控方指梁在2012年5月收取黎的25万元后,梁至他于2016年被捕的4年间,完全没有向立法会申报。期间,梁曾于2014年出席有关“捍卫编辑采访独立自主”的立法会会议,参与讨论壹传媒的报纸《苹果日报》广告被抽起的事宜,认为梁故意隐瞒曾收该25万款项,剥夺了公众对议员涉及利益冲突的知情权,严重削弱公众对议员有效行使职能的信心,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辩方:捐款全数用作社民连支部经费

社民连主席吴文远以辩方证人身份作供,他指梁是代党收取25万元,用于新界东支部的工作,捐款是“代党收、为党用”。代表梁的资深大状李柱铭指,4年无申报更加显示梁从一开始已抱着为党收钱、无需要申报的心态,更笑言在香港收到最多捐款的政党,并非民主派。

辩方又强调,没有证据显示梁当时以立法会议员的身份收款,2012年5月梁甚至未决定参选当届的立法会选举,不是候选人,法官应该考虑黎智英的捐款是给社民连,而非梁国雄本人。再者,没有向立法会申报利益,严重性不足以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案件编号: 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