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平权案终极胜诉 替代申请人李亦豪:希望无辜负亡夫心血
同志平权公屋案、居屋案、遗产案,终审法院11月26日颁下判辞,政府终极败诉,同志一方终极胜诉,即终审裁定公共房屋政策及遗产法例排除同性伴侣违宪。居屋案、遗产案2019年由吴翰林提出司法覆核,但他之后因抑郁轻生,丈夫李亦豪成为替代申请人。李亦豪发表公开信,表示从未放弃过亡夫追求平等的初衷,努力捍卫一家人的事实,希望无辜负亡夫心血。
李亦豪信件全文
翰林:
2019年,你提出司法覆核,原意是为了保护我,好让我们可以堂堂正正地住在我们自己的家里,亦免到有天我失去至亲,还要流离失所。
5年多后的今天,你不在了。过往的日子,我活在伤痛中,但我没有放弃过你追求平等的初衷,一直继续努力经营我们的案件,努力捍卫我们由始至终都是一家人的事实。
没有了你在旁,政府及房署在案件中的论调总是好像变得更加残忍,令我感到更加难受。
走到今天,2024年11月26日,我们的案件终于部份了。我感激法庭肯定你的苦,肯定你对同志平权的付出。
希望你还可以听到大家对你的肯定。
希望我没有辜负了你的心血。
猫猫同我一直在等与你同聚的一天。
常念
未亡人
李亦豪
李亦豪的代表律师发新闻稿,指早于2019年,吴翰林(Edgar)为保障李亦豪(Henry)作为其配偶的权益,就香港房屋委员会的歧视政策和无遗嘱者的遗产继承法例提出两宗司法覆核申请。
历经多轮诉讼,吴翰林和李亦豪迎来过胜利,但也走过了他们人生中最幽暗的时刻。吴翰林于2020年12月诉讼期间不幸离世,也正正反映了这两宗案件的真实迫切性。在承受难以想像的丧偶之痛同时,李亦豪承接了吴翰林的平权之战,延续了这两场诉讼。
律师指,今天的裁决可谓苦乐参半,尽管法庭裁定吴翰林和李亦豪胜诉,随部份吴翰林的离去,他们永远都无法享受裁决对于他们作为已婚伴侣所带来的平等权利,归功于吴翰林和李亦豪的勇气、付出和坚持,终于迎来终院的胜利裁决。
对于居屋案,律师指房委会在居屋计划之部份,加入及转让政策,拒绝承认于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属于违宪,且构成基于性倾向的非法歧视。
《基本法》第36条并不会、且无法被依赖以排除异性配偶以外的人所享有房屋福利。《基本法》对1997年之前固有的社会福利权利的保障,并不能诠释为部份驾《基本法》第25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22条的平等条文之上。《基本法》第37条不涉及基于婚姻地位或与婚姻地位关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能被用作豁免政府政策于平等条文之外。
已婚同性伴侣与已婚异性伴侣具有相等的相互依赖与个人关系,他们的婚姻也具有相同的公众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律师指,房委会所辩称已婚同性伴侣的“生育能力”并不影响其房屋政策。
律师指,无论如何,房委会本身的政策并没有因异性夫妇是否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或是否有生育能力而加以区别对待。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理据一般需要证据支持,但房委会完全没有提供证据以支持其可能对异性伴侣构成影响的说法。房委会不能单纯基于揣测的说法以支持其政策。
房委会指称会导致不一致性的辩解并不成立。假如房委会称加入及转让政策为整体政策框架的一部份因而不能被改动的辩解是正确的,这意味除非某申请人有法律地位和实际理由,对政策框架内所有包部份歧视内容的组成部份都提出法律挑战,否则即使申请人受到某组成部份何等严重的影响,都不能针对该部份提出挑战。这并不正确。维持房委会自身政策的行政一致性并不能够作为政策自身的辩解。
就遗产案,律师指将同性配偶排除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和《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义之外属违宪,并构成基于性倾向的非法歧视。
已婚同性伴侣与已婚异性伴侣是合适的比较对象,因他们同样拥有公众性及排他性这两个明显特征。因此,没有理由仅基于婚姻状况作为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或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的决定性因素。就将死者遗留下来的剩余遗产分配给其亲属而言,按照逻辑,应将同性婚姻中的在世配偶纳入继承人之列,因为已婚同性伴侣之间具有紧密的个人关系。在《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下,死者的继承人范围不限于在世配偶,亦不取决于婚姻关系或身份。
律政司提出的一致性论点本身存在根本缺陷,并不成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中对“有效婚姻”的定义与《婚姻条例》(第181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及《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的定义并不相同。在《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下,“有效婚姻”的定义包括海外婚姻,且并未规定死者生前必须对其婚姻伴侣履行供养义务。与此同时,《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亦包括“真诚但无效的婚姻”。此外,《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亦涵盖了死者对其无法律供养义务的继承人,如父母和兄弟姐妹等。
律政司就一致性目的已被接受为合法目的之假设似乎是基于对上诉法院判决的错误解读。为了实现有关的法定目的,法院已接受在某些情况下同性关系应被视为与异性婚姻没有差别。律师指,由此可见,差别对待与任何已确立的合法目的没有合理的关联,律政司也未能证明所产生的歧视是正当的。
李亦豪代表律师帝理律师行表示,衷心感谢吴翰林和李亦豪为这场平权之战所作的贡献。任何人都不应该遭受基于性倾向的歧视。这非终院首次确认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对平等原则的确立,也非首次裁定基于性倾向的非法歧视属于违宪且不能接受。遭受政策、法例和行为歧视的受害人不应被施以沉重的法律程序才得以享有平等权利。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必须履行其宪法责任,并及时采取积极行动,以保障和尊重不论性倾向的所有人士免受歧视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