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警涉性侵图付10万着少女不出庭 指事缘事主喜欢上一人 囚14月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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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警涉与15岁少女性交被控,候审期间被指向少女提出付她10万元换取她不出庭作证,两人今(14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案情透露,事缘事主先致电其中一名警员,并称仍喜欢他,不会出庭指证他,该警员即使用机会,游说女事主也不要指证他的同袍,并为其同袍与女事主传话协商。辩方求情指,案件不涉滥用职权及伪造证据,获少女垂青的男警只是作了传声筒。惟法官指两被告身为警员,不阻罪行发生,反而以身试法,令警队蒙羞,判他们监禁14个月。

两名被告:姚燕武(29岁)及吴星熠(28岁),均报称公务员,两人同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指两人于2023年12月23日,在香港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项或多于一项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作为,即姚代表吴向X提供港币10万元,以换取X不出庭指证吴。

案指指获事主X垂青的被告姚燕武。(刘安琪摄)
被告吴星熠求情指他非主脑,是姚和X先联络,姚再把对对话告知他。(刘安琪摄)

风化罪名不予起诉

姚另被控1项煽惑 16 岁以下儿童与他或向他作出严重猥亵行为罪,吴则被控1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两人均否认控罪,这两罪准保留在法庭档案,不予起诉。

X是两被告风化案关键证人

案情指,姚和吴原本分别被控非法性交等罪。吴的案件原定于2024年2月开审,姚的案件则定于同年4月审讯,X为两案的事主和关键证人。

X主动找姚称喜欢他

X于2023年12月15日致电姚,称仍然喜欢他,是自愿与姚发生性行为,不会在案件中指控姚。姚在通话中,即代表吴向X提出支付她10万元,换取她亦不作供指控吴。X当时拒绝,但她于同月23日向姚发出WhatsApp信息,表示对其提议感兴趣。

X再致电姚时有录音

X同日按姚的指示,以匿名来电的方式致电姚,并有录音。她在该次电话中,假装接受建议,姚称吴会在案件完结后,向她支付金钱。姚又把他和X的WhatsApp对话截图传给吴。吴称他害怕和X直接沟通,叫姚代表他与X联络,又称他事后会付款,姚同意协助。

姚被捕称想帮阿星

同月24日有人就事件报案,并把相关录音交予警方。姚同月29日被捕,警诫下姚说:“我当时都系冲口而出先至咁讲,都系谂住帮下阿星(指吴)。”

姚称只是做了X与吴的传声筒

姚的代表大律师陈嘉轩求情指,姚非案中主脑,也非案中得益者,他只是X和吴之间的传声筒。此外,本案不涉在工作上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吴的代表大律师李百秋亦指,吴非主脑,是姚和X先联络,姚再把对话告知吴。

质疑吴乐见事件发生

法官李庆年指,吴乐见事件发生,亦有跟进姚如何处理。吴的代表大律师强调,若不是姚把涉案对话告知吴,本案不会发生,又指姚作为警员,应知道不可和证人联络,他收到X的电话,应该报案,指整件事是由姚引起。李官便称,吴是心智成熟的警员,大可不认同姚的做法。吴的代表大律师回应,他当时想尽快解决问题。

姚的代表大律师听罢吴的求情,指吴得知涉案对话,也没有报案,反指吴指控姚时,亦是在指控自己。

官斥两警令警队蒙羞

李官判刑时指,本案情节严重,吴涉与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姚却严重违反法庭命令,侵害司法公正,并游说X不要作供。同时,两名被告非单独行事,属加刑因素。李官续指,两人身为警员不但没有防止罪行,反而以身试法,并企图掩盖原本被控的罪行,令警队蒙羞。考虑以上因素,李官判两人监禁14个月。

案件编号:DCCC 917/2022, DCCC 918/2022, DCCC 62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