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议员】朱凯廸郑松泰DQ案 原告甩辘未付保证金 官押后裁决
高院早前裁定刘小丽、罗冠聪等4名议员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朱凯迪和郑松泰亦遭到市民入禀挑战,指二人宣誓时大喊“民主自决”和“全民制宪”等口号,要求法庭褫夺二人的议员资格。案件今早(26日)在高等法院进行简短聆讯。原告律师透露,因早前未有按程序,在入禀后未依规定交2万元保证金到法庭,案件已被暂缓处理,原告今早要求修订有关传票,希望法庭准他补交保证金及重开案件,法官押后书面裁决。
原告罗景杨,是一名居于荃湾公共屋邨的市民,他今年3月透过律师,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入禀,控告两名来自新界西的立法会议员朱凯迪及郑松泰。入禀状指,朱凯迪在立法会宣誓时大喊“民主自决,暴政必亡”,而郑松泰则在宣誓前声言“不会构成抗争效果”,却在宣誓大喊口号“全民制宪”和“重新立约”,原告认为二人做法违反《基本法》,要求取消二人议员资格。
原告写错支票擡头遭弹票
原告罗景杨今由大律师马恩国代表,庭上透露原告今年3月入禀,但拖延近4个月都未成功向法庭存入2万元保证金,所以入禀已经自动暂缓执行。马恩国今向法官区庆祥解释,原告一直准备好支付保证金打官司,连支要都写好,今年3月20日曾写一张擡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支票,打算向法庭存入保证金,但因擡头不正确弹票。
官:无知从来不是好借口
马恩国称法例规定提出选举呈请的人,需要在5日内交保证金,但对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入禀人士,则没有明文规定要在多少日内存款。法官不禁反问:“啫系可以坐系度,几时想交先交?”马状承认协助原告的钱志庸律师对相关法律程序有误解,希望法庭酌情处理今次的延误。法官则反驳,对法庭程序不熟悉或无知,从来不是一个好的借口。
辩方:超时4个月不合理
代表朱凯迪的大律师谭俊杰称,法例规定申请人需要在“合理时间”内存入保证金,终院案例曾提到选举呈请和依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的入禀有同样的迫切性,因为同样会挑战一个议员的资格,所以选举呈请要在5日内存保证金,原告拖延4个月已经大大超出“合理时间”。再者,原告3月中曾尝试入支票,显示他非常清楚自己有责任交保证金,要求法官不要受理原告重开案件的申请。
朱凯庭希望法庭能还他一个公道
朱凯迪庭外批评原告不合理拖延支付保证金,希望法庭可以还一个公道给他、郑松泰和香港。他指立法会议员由市民一人一票选出,不应令议员在不合理的担忧下继续工作,会静待法庭今次的判决。
梁国雄今亦到庭支持朱凯迪,他感叹有钱人或恶作剧的人可以用民事诉讼检举人,这是不应该的。郑松泰离开法庭时,没有回应。
原告充满信心 输身家都要告
案件由程序问题暂缓,原告罗景杨称不会失望,反而充满信心:“做人一定要有信心,冇信心点样出来生活,邪不能胜正!”他自费入禀,声言没有接受资助和捐款,即使今次入禀失败,都会继续上诉,不怕输身家破产:“唔怕,输几多都唔怕,命都输埋,都同佢打过!”
记者追问他为何这样执着,他理直气壮地答:“为正义。呢班人(议员)系度捣乱,唔系做野,搞到香港乱七八糟,瞓觉都唔安落。”自称看电视很气愤,要教训这些议员。
未交保证金被终止案件有先例
然而,若原告或申请人,在入禀后未有依足程序,案件除时会被撤销。去年立法会九龙西选区落选的参选人关新伟,指同区参选人刘小丽的宣誓有问题,入禀申请选举呈请。惟根据《立法会(选举呈请)条例》第六条,呈请人在入禀两天内,须将呈请文件予答辩人刘小丽和律政司,但呈请一方延迟送递文件,同时亦未按《立法会条例》的要求,在提出申请后五天内向法庭交2万元保证金,关新伟于去年11月3日透过律师入禀,但至11月10日才申请延迟交保证金,他后来向法庭声称,因为到了韩国旅游而未能交款,他向法庭申请补交保证金被拒,其申请最后亦被撤销。
案件编号:HCMP 482、48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