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倡被DQ议员申减讼费解燃眉之急 称政府非政治考虑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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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刘小丽、罗冠聪、梁国雄及姚松炎于去年10月宣誓无效,丧失议员资格。香港大学法律学者、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早前罕有地提出,当局应考虑从宽处理,包括不坚持追讨已获发的薪津,以及在向败诉方追讨诉讼费用时酌情处理。
陈弘毅向《香港01》表示,政府或议员一方可在判词下达后的14日内,主动向法庭提出因案件情况特殊要求取消支付讼费的暂时法令。他又认为,政府是评估过4位议员在宣誓时的言行,严重偏离宣誓的法定,当中不含政治考虑。

陈弘毅称,一条法律有不同理解是正常,所以他对中央根据立法原意的法律解释方法来解读第18条表示理解。(资料图片)

行政长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去年针对梁颂恒及游蕙祯的宣誓司法覆核案胜诉后,随即向另外四名立法会议员包括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和姚松炎等,提出诉讼覆核其议员资格。日前高等法院裁定4人于去年10月1日起丧失议员资格,根据早前青年新政游蕙祯和梁颂恒司法覆核案,料4人除了需要支付讼费外,亦须退还已获发的议员酬金及办事处营运开支,《香港01》早前估计,有关开支涉款约1200万港元,若4人未能还款,随时面临破产危机。

陈弘毅认为由政府主动提出宽减讼费的机会不高,建议刘小丽、姚松炎、梁国雄及罗冠聪主动向法庭提出,取消要求支付讼费的暂时法令。

释法追溯力或不符“可遇见性原则​”

陈弘毅接受《香港01》访问时提出,4名议员的宣誓案件与梁游案有不同之处,在于高等法院原讼庭于今次的裁决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宣誓释法的追溯力在案件中予以应用。但他认为,人大释法虽有追溯力,惟可能不符合法治所包含的法律运作“可预见性原则”,因而提出当局考虑从宽处理是次判决对有关议员影响,如考虑不追讨已获发的薪津,以及在向败诉方追讨诉讼费用时酌情处理。

料宽免付讼费申请成功机会大

陈弘毅提出,政府或议员一方可在判词下达后的14日内,向法庭申请因应案件的情况特殊,取消要求支付讼费的暂时法令。4人的代表律师可籍非为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为由,而是在于以澄清议员的资格、人大释法的适用性及宣誓的要求等符合公众利益的理据作出申请,相信有机会得到宽免,减轻他们部分财政负担。

陈弘毅:只“DQ”4人因“严重偏离宣誓法定要求”

去年10月,立法会议员宣誓就职当日,除了该6名“DQ”的议员外,尚有其他议员也曾在宣誓时发表意见,包括朱凯廸在宣誓时高叫“民主自决”和“暴政必亡”的字句,郑松泰则高呼“全民制宪”和“重新立约”;社福界议员邵家臻在宣誓后敲打摇铃,大叫“雨伞运动,败而不溃,对抗极权,we are back”;多名民主党议员,亦有誓词中“加料”,为何政府只对该4名议员提出诉讼?陈弘毅认为,相信当局是评估过4人在宣誓时的行言,与其他议员相比,较严重地偏离宣誓法定的要求,当中不存在政治考虑。

邵家臻(左)、黄碧云(右)于宣誓时,都曾带道具或在誓词“加料”。(资料图片)

作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陈弘毅称,委员只在人大作出释法前提供意见,强调如今提出的倡议是以个人身份发声,从法律角度评论今次裁决的法律依据,令社会大众更关注人大释法对于裁决的影响及追溯力的问题,让大众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