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维特健灵五色灵芝广告提送赠优惠违反守则 通讯局发劝谕

撰文: 林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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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视翡翠台去年五月播放的“维特健灵五色灵芝”电视广告,因提及送赠优惠和礼品,遭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劝谕。通讯局检视后指,产品属注册中成药,符合《电视广告守则》的药品定义,加上无线承认广告含优惠,裁定无线违反守则。

通讯事务管理局早前接获一宗有关在无线电视翡翠台播放的“维特健灵五色灵芝”电视广告的投诉个案。(资料图片)

通讯局接获一位公众人士投诉,指去年5月11日无线翡翠台的“维特健灵五色灵芝”电视广告提到“每朝两粒”,及荧幕下方显示“需配合均衡饮食”。该广告最后显示两盒该产品的图像和另外三件物品,同时画面显示“送”字和“买孖装送”宣傅语句,但有关产品已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注册为中成药。

维特健灵五色灵芝。

无线:守则的药品定义不包中成药

无线向通讯局陈述,有关产品不应被视为药品,理由是《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中规定药品的定义,不包括中成药。另外,广告清楚说明有关产品是可每日服用的保健食品,而非用于治疗或预防特定疾病的药物。无线认为,广告内有关优惠的事实提述是可以接受的。

通讯局考虑后,认为《电视广告守则》中“成药”一词,属一般笼统和广义的用词,可以理解为所有中西成药,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产品应被视之为“药品”。

通讯局:广告提建议份量 无足够证据指鼓励观众过量服用

通讯局又认为,由于有关中成药应该符合《电视广告守则》中订明药品的定义,加上无线承认该广告含优惠的事实提述,明显违反《电视广告守则》第6章第20段的规定。但广告有清楚说明服用有关产品的建议份量,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该广告鼓励观众过量服用药品。

鉴于上述情况,通讯局认为该药品广告提及给予优惠的投诉成立。经考虑个案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讯局决定向无线发出劝论,敦促它严格边守《电视广告守则》中的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