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孖记腐乳|标榜“香港出产”用内地白腐乳加工 海关接获举报
百年腐乳老店廖孖记风波不断,再被揭发“本体”腐乳非自家制,引起广泛讨论。廖孖记第四代传人廖晃业(Jay)今早(22日)亲身上电台解画,他承认早于30年前,廖孖记因未能符合法例,陷结业边缘,最终决定外购港商经营的内地厂的白腐乳,但他强调一直在香港作后期加工,认为仍然是“香港制造”。海关表示回已接获相关举报,现正作出跟进,如发现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重申根据政府文件是“香港出产”
廖晃业今早(22日)接受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表示,30年前已开始购入原材料,在店内做后期生产,而白腐乳是向内地厂房购买,而该内地厂房以往也是香港行家,强调供应商也是香港人,“你谂系内地,都系香港人。”
对于有人误会产品是全香港生产,他指据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的文件,其产品为“香港出产”,由于当中或涉法律问题,所以会按照食安文件所写去讲。记者追问为何不早些就市民的误会作澄清,他再度重申据食安文件,产品属“香港出产”,也在店内制造,反问记者何时有误会,又一度表示“我哋都执咗,唔使澄清”。
被问到是否涉及隐瞒,他则说从来无隐瞒,又指去到廖孖记的客人,也可以看到生产工序,除白腐乳外,很多产品都确实在自家厂房生产,“无得呃人。”
▼7月22日 廖孖记腐乳第四代传人解画▼
《商品说明条例》无强制规定必须在包装上列明产地来源
海关表示,已接获相关举报,现正作出跟进,如发现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会采取适当行动。海关在处理怀疑涉及违反该条例的个案时,需要考虑个别事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才能判断该个案是否有抵触该条例;惟每一宗个案的情况皆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商户如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向消费者提供或要约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五年。“商品说明”就货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及透过任何途经,就该等货品或该等货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包括产地、制造、生产、加工或修复货品的地点。
《条例》并没有强制规定在货品或包装上必须列明其产地来源资料。然而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有标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说明均必须正确无误。商户如就有关货品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可构成虚假商品说明的罪行。
消费者委员会过去3年共接获3宗有关腐乳产品投诉
消费者委员会至今未有接获有关廖孖记腐乳产品的投诉。在过去3年,消委会共接获3宗有关腐乳产品的投诉,内容均涉及产品包装及/或品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