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荣光禁令案|邹幸彤求加入案件上诉被拒 需付律政司10万讼费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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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传播歌曲《愿荣光归香港》作非法用途,其后获上诉庭批准。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欲以“诉讼方”身份加入诉讼被拒,她早前申请上诉许可,指律政司曾应她要求送递入禀状,故她有权加入。上诉庭今(18日)颁判辞,指邹当初自认被告,律政司才会向她送递入禀状,及后又否认她为被告,故此不符合“诉讼方”身份,故此拒绝批出上诉许可,并颁令她需向律政司支付10万元讼费。

原告为律政司司长,被告为从事相关禁制行为的人,即以任何方式传播《愿荣光》,旨在意图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意图煽动把香港从中国分离;将其混淆成香港特区国歌,或指向香港特区是一个拥有自己国歌的独立国家,意图侮辱国歌。

邹幸彤多次要求加入成为愿荣光禁令案的与讼方均被拒。(资料图片)
律政司早前就《愿荣光归香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终获上诉庭批出\。(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邹曾表明不是被告亦无意从事禁令行为

判辞指,邹表明她不是禁令的被告,亦无意从事该些禁制行为的人,因律政司曾应她的要求,向他递送入禀状,她经法律代表提交“送递认收书”,确认已收到,并向律政司表明有意抗辩,故符合《高等法院条例》中“诉讼方(party)”身份。

法律代表亦指邹不是被告

但上诉庭认为,律政司向邹送入禀状,因邹当时邹表明是“拟被告(intended defendant)”,有意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律政司基于这个原因,才向邹递送入禀状,随后亦有向邹的法律代表查询,邹如何符合禁令被告的身份。然而邹的法律代表回复指,邹不是被告,所谓“拟被告”只是想表达邹欲作为“额外一方(additional party)”参与诉讼,否认她是禁令列明的被告。

曾交送递认收书不足证是与讼方

另外,邹虽称曾提交“送递认收书”,但没有写上她的名字,只表达“从事禁制行为的人士”已收到入禀状,故“送递认收书”是以被告的名义发出,与之一并提交的“拟抗辩通知书”及“诉讼通知书”亦然。因此,邹声称有提交“送递认收书”,无法支持她是“诉讼方(additional party)”的身份。

邹的理据已提供予法庭之友

至于邹指律政司申请的禁令是辅助刑事执法,全港市民也受影响,同时不太可能有人愿意成为被告,因此法庭应准邹提出反对理据。上诉庭则强调,任何可能受影响的人都可申请加入诉讼,或在批出禁令后,申请修改或撤销。惟邹都未有提出“加入诉讼申请(joinder application)”。同时,邹反对的理据已向案中的“法庭之友”提供,原审法官亦知悉其理据。

需付律政司10万元讼费

此外,邹指律政司未有清楚列明从事涉案禁制行为,是干犯什么刑事罪行,又指禁令会带来寒蝉效应。惟上诉庭指,是次上诉只涉及她申请加入诉讼的程序问题,她提出的这些理据,不足以证明原审法官拒绝他是错误,认为邹的理据不足,因此拒批出上诉许可,并颁令邹需支付10万元讼费予律政司。

案件编号:CAMP38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