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求情|戴耀廷称其计划并非想推翻港府 只是想争取真普选
民主派47人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有罪的45人开始分批求情。初选组织者之一的戴耀廷,今早(26日)继续在西九龙法院(暂代高等法院)作求情。其代表律师强调,在《国安法》生效后,戴已无领导角色,戴提出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亦非想推翻香港政府,又指戴并无个人得益,只是想争取真普通,强调法庭不是作道德和政治的判断,而是处理法律议题,认为不应就戴在控罪前的行为作惩罚和判刑。惟法官却不认同戴在国安法生效后并无角色的说法。
首批求情的被告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及“三投三不投”运动发起人吴政亨,除吴外其余4人均认罪,区、赵及钟均曾在审讯时作供。
法庭不是作道德和政治判断
资深大律师黄继明为戴耀廷求情时强调,本案控罪于2020年7月1日开始,戴于控罪开始前的行为非不合法。虽然当时很多人提出质疑,但黄强调法庭不是作道德和政治的判断,而是处理法律议题,法庭不应就戴在控罪前的行为,作出惩罚和判刑。
官质疑一年前已写下的计划可否算预谋
法官陈仲衡和陈庆伟亦举例指,若某人有意行劫,他把计划写在纸上,一年后才找他人一同行劫,判刑时可否考虑他一年前写下的计划,并指行劫早有计划。黄回应指,法官的例子和本案不同,行劫一直是违法,本案的串谋是在《国安法》生效后才变成违法。
法官陈庆伟称,不接纳黄在控罪前的行为和判刑不相关,亦不接纳戴在控罪开始后在案中己没有角色,或其角色有限的说法。
戴没参选亦无指挥他人投票
法官李运腾则指,判刑考虑本案的规模时,是否应考虑控罪前的行为,黄继明回应初选本身不是违法,违法的是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初选中共有几十万人投票,此事本身也不是违法,法庭判刑不应考虑。黄同意,戴在控罪开始前属领导的角色,但他在《国安法》生效后已非领导角色。同时,戴没有参选 ,也不能控制和指挥他人如何投票。黄强调,戴非《国安法》第22条刑罚三级制中的第一类别“首要分子”。
想影响香港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
此外,戴于同年7月16日已退出初选。惟三名法官质疑其退出的说法,并指赵家贤供称于初选后,戴问及民主动力捐款予民研,以进行选前民调一事。黄续指,戴犯案非为个人得益,而是为争取真正的普选。而当时其计划非要推翻政府,受影响的只有香港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
31名认罪被告: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颕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王百羽、林景楠、伍健伟。
14名经审讯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余慧明。
刘伟聪及李予信经审讯后脱罪,律政司早前表示就刘的无罪裁决上诉,但没有就李的裁决上诉。
根据《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罚设“三级制”,对于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案件编号:HCCC69-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