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敦华丰大厦认未做消防年检 求情称忙做维修投标忘记了 罚3万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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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敦道华丰大厦于本年4月发生3级大火,酿成5死40伤。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涉违反消防安全条例,被控“没有保持消防装置操作性能良好”和“没有为消防装置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共五张传票。法团今(21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所有传票,求情称因忙于处理大厦维修投标,忘记进行消防年检。暂委裁判官庄静慧最后考虑到被告认罪,就五罪判罚款3万元。
被告华丰大厦业主立案法团,被票控两项“没有保持消防装置操作性能良好”和三项“没有为消防装置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
没有保持消防喉辘及警报系统有效操作
首两罪指,被告在九龙弥敦道298-306号及佐敦道13,13A-13C至15号华丰大厦,身为装置在上述处所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的拥有人,没有保持消防栓/喉辘系统、火警警报系统时刻在有效操作状态;
未有在12个月内最少检杨一次防火系统
余下三罪则指,被告于2024年4月10日在同地身为消防设备的拥有人,没有安排注册承办商每12个月最少检查一次消防栓/喉辘系统、火警警报系统及手提灭火筒。
求情称因处理维修投标忘记年检
辩方求情指,法团非刻意不做消防年检,但因忙于处理大厦维修投标,所以忘记进行年检。辩方又指,法团尽早认罪,望法庭轻判。暂委裁判官庄静慧则指,认罪是案中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每张传票判罚款6000元,即合共罚款3万元,法团需于本年8月20日前缴交。
案件编号:KTS8004-800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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