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山开办语言中心被指违商品说明条例 上诉得直撤销定罪
劳工处前助理处长周东山退休后开办语言中心,中心结业之际仍收取两名家长共8900 元学费,早前被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判监2周、缓刑1年另加赔偿两名家长约6700元。周不服上诉,高院今(3日)颁判词,指原审裁判官未有考虑周的辩解理由,裁定周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赔偿,但要他付讼费。周闻判后称“是非黑白有公论”,若果案件发生在内地,根本无可能翻案:“国内啲公安部门乱哂龙!”
涉案语言中心已结业
周东山今亲自到庭拿判词,知道判他上诉得直,庭外向记者称:“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是非黑白有公论”,他称本案缠绕了2年,他一方面觉得委屈,自己作为前高官“以前管,宜家受”,但都借此都得到学习的机会:“令我有机会睇到制度好多好处,亦有好多缺点”。周又称:“呢单case如果系内地,判咗就冇架啦,国内啲公安部门乱哂龙!”至于涉案的语言教育中心已结业,周声称10年来有9年都亏蚀,但他会继续自资做婴幼儿教育,希望有朝一日研究能改变中、日、韩的英语学习生态。
原审官未充份考虑周的辩解理由
判词指,周东山曾称有一名邵先生在2014年2月承诺注资,他对此深信不疑,认为公司能够继续营运涉案语言课程,应该构成《商品说明条例》第26条的“合理理由”辩解。
虽然原审裁判官不接纳,但高院法官认为现行的第26条比旧例宽松,被告不再需要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防止触犯条例,亦不需要证明甚么事实来依赖这个免责辩护,因此裁定裁判官未有充份考虑周东山罪的辩解,推翻定罪裁决。但由于周东山在案发时段的行为属自招嫌疑,下令他负责支付自己的讼费。
控罪指明知未能提供服务仍收两家长学费
周早前被裁定两项不当接受付款的营业行为罪成,判监2周、缓刑1年执行。控方指他身为东山语言中心董事,于2013年12月14日至去年2月4日间,无理由相信可提供服务,却分别向两名家长收取6500元及2400元学费。
案件编号:HCMA48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