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2租户被指拒迁出 重建商求退28万赔偿 兼不获编配单位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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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进行重建工程的石峡尾大坑西邨,有两租户被指未依约迁出,遭负责兴建工程的公司兴诉,指两户主收取部份赔偿后未有依期交回单位,该公司因而入禀区域法院,要求法庭颁令两户主迁出,并要他们交还已收的赔偿金合共约28.1万元,并称待重建工程完成后,将不会为两住户重新编配单位。

原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两名被告分别为李佩芳及李秀玲。

原告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入禀区域法院要求两租户迁出。

两被告于去年8月达成退租协议

入禀状指,李佩芳和李秀玲均为大坑西新邨的租户,两人分别居于民兴楼及民利楼。原告去年8月23日与李佩芳达成退租协议,李佩芳须在今年2月22日或之前迁出单位;另与李秀玲于去年8月25日达成协议,李秀玲需于今年2月24日或之前迁出。

两被告各已收取逾十万元赔偿

原告指,根据二人所签定的退租协议,两人均需在协议所定限期日或以前迁出,李佩芳可获赔偿83.8万,她已收取16.7万元;李秀玲则可获赔偿57万元,李秀玲亦已收取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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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今年二月发信给2人,提醒她们要交还单位,之后亦多次发信再提出要求,但她们仍未有迁出。

将不依照协议重新编配单位

原告因而要求法庭下令两人交还单位,并要她们把已收的16.7万及11.4万元交还,又要他们支付终止租约至今的租值补偿金。此外,由于两人违反协议,大坑西新邨重建工程完成后,原告将不会依照退租协议为2人重新编配单位。

案件编号:DCCJ 1749、175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