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港男称“婆媳关系好咗” 欲加妻入户籍同住 8类人可加名
【公屋】公屋非一般出租单位,要合法居住必须获房委会批准。有已婚港男日前发文,表示数年前结婚时,因为妻子与母亲相处不来,故妻子独自在外租屋,而他就继续与母亲同住公屋。近来婆媳关系好转,他打算夫妻俩与母亲同住,想在公屋加上妻子名字,但不知如何向房委会解释为何不是结婚后即时加名。根据房委会资料,有8类人士可申请公屋加名,惟在加名后整个家庭必须通过全面经济状况调查,即入息及资产限额。
该港男于facebook群组“香港公营房屋讨论区(FB版)”发文,称自己住公屋多年,兄弟姐妹早已迁出,而他仍与母亲同住。他于数年前结婚,本打算夫妻俩与母亲同住,“点知因婆媳关系差,我老婆要出去揾楼租”。由于妻子并非同住,故一直未有加名,但近来母亲与妻子关系好转,便想申请把妻子名字加入公屋户籍,但又不知如何向房署解释结婚时未有变更家庭状况,“因没有通知房署本人已婚”。
帖文引来网民热议,有人回应称以楼主的情况,想加妻子名可以不用解释,只需要留意入息审查,“唔使解释…话加人得啦”、“就算房署知道已结婚,都可以唔加老婆名,所以唔使解释”。惟大多数人“错重点”,都对楼主妻子与母亲如何改善关系感到更好奇,“师兄,想问下点解可以令到两条女和谐相处呢?请指救!”、“一山不能藏二虎㖞,你真系谂清楚未㗎”、“你sure以后都咁好?”,而楼主就回应指“住埋再算,交两份租好重皮”。
而根据房委会资料,加入公屋户籍人士必须为香港居民,但无需符合居港满7年的规定。下列8类人士在符合所须的条件准则下,可加入户籍之内:
1 . 户主的配偶。
2 . 新生婴儿或1 8岁以下的儿童,其父母均须为户籍内的认可成员。
3 . 户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该名已婚子女的18岁以下的儿女。(该名已婚子女须户籍内的认可成员,而加户后,其他成员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儿女,他们并须于迁出时取消户籍)
4 . 受户主或其配偶供养年满60岁或以上的父母。
5 . 受户主或其配偶供养年满60岁或以上的祖父母。
6 . 恒久依赖户主照顾的受供养亲属,例如弱能人士。(倘户主18岁以下的内孙/外孙因其父母未能提供照顾,该内孙/外孙可视为恒久依赖户主照顾)
7 . 现居“改建一人单位”而又符合“自动编配”计划的住户,可申请加入年满 60岁或以上的亲属
8 . 年长租户的一名成年子女,可连同其家庭成员申请加入户籍,但须通过“一个家系”的条件(即若户籍已包括成年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已婚子女;而若户籍已包括已婚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成年子女)。
除申请加入新生婴儿或18岁以下的儿童可豁免“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外,申请加入其他类别人士,整个家庭(包括拟加入户籍人士)必须通过“全面经济状况审查”及“住宅物业权审查”的规定,以核实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