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堂舅父泰国涉性侵15岁姨甥女 点解香港法庭审?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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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童随家人“家族旅行”游泰国时,疑遭堂舅父在酒店房内强奸。事件虽在泰国发生,女童母亲回港得悉后报警,案件并在香港法庭审理。莫非香港人在海外犯法,都关香港法庭事?
大律师麦健明解释,这案在香港法庭审讯,与案发或报案地点没有太大关系,而是因为香港于2003年,因应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协力打击性侵儿童的罪行,并修订了本港的《刑事罪行条例》,限定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作出性侵犯儿童的行为,也难逃香港法网。

儿童性侵罪行加入境外法律效力条文,目的为保护儿童。(视觉中国图片)

境外性侵儿童也违法

麦律师指出,相关条例在《刑事罪行条例》第153P(1)条:条例中列明,任何香港永久居民或常居于香港的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对未满16岁儿童犯上性罪行,包括强奸、肛交、非礼及非法性交等性罪行,也属违法。

香港居民若在本地性侵儿童,故然违法,这条例的补充,令港人即使到海外性侵未满16岁的儿童,律政司亦可检控。

条例著眼保护儿童

麦强调,条例的著眼点在于保护儿童,并无国籍限制,不论受害儿童是否本港居民,此条例均有“域外法律效力”,即使事件并非在香港发生,只要被告是香港人或合乎条例所定条件,律政司均可提出检控,并会交由本地法庭审理。

【专页:堂舅父强奸案】家族旅行15岁女疑遭性侵 堂舅父:昨晚正唔正

条例所保障的儿童,不分国籍,本地或外地儿童遭港人性侵犯都可追究。(视觉中国图片)

本港社工云南性侵女童被囚8年

麦指出,律政司于2010年曾引用这条例,检控在云南性侵犯山区女童的香港社工李国华。

根据资料,李国华在香港成立慈善机构收集捐款,并在云南开设孤儿院,照顾云南偏远地区的贫苦儿童和孤儿。后来有一名女义工到该院探访,期间有儿童向女义工称曾遭李性侵犯。该义工回港后报警,警方到当地调查,并向多名女童录口供,发现李疑在该云南的孤儿院内,性侵两名未满16岁的女童。李最后在高等法院,因非礼及与未成年少女非法性行为罪成,被判入狱8年。

钢琴教师带港男童到内地性侵亦判监

除了李国华的案件案,钢琴教师陆宗澧(52岁),于2006年称要带一名14岁香港男童到广州观摩比赛,却在内地留宿期间于酒店房内抚摸男童,又要男童为他口交、手淫及企图肛交。律政司亦有引用这条例检控陆,陆最后承认控罪,被判入狱4年。

港府为协力打击儿童色情旅业决定修例。(资料图片)

为打击儿童色情旅游活动加堿外条款

其中李国华曾在上诉时,争议这法例延伸至港人在境外犯法也能在港被检控,认为存在不公,惟上诉庭未有接纳。

上诉庭并在判辞重申,这条例的立法原意,起于当时多国发现儿童色情旅游活动渐催活跃,涉的罪行亦极为罪恶,认为需合力打击,以保护儿童免被利用作各类色情行为,及要保障他们免被性侵犯。本港作为联合国的缔约国成员,亦有责任保障儿童免遭性侵犯,故认为有必要在现有法例上,加入“境外法律效力”的条文,希望能杜绝所有涉及性侵儿童的罪行。

有关条例于 1999 年 7 月 7 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2003 年立法及刊宪。

小资料

《刑事罪行条例》第153条P.附表2所列性罪行条文的域外法律效力

(1)凡 ——

(a)任何 ——

(i)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于香港的人;

(ii)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团体;或

(iii)不论是法团抑或不是法团的在香港有业务地点团体,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作为;而

(b)该作为 ——

(i)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构成附表2指明的任何条文所订罪行;及

(ii)是就未满16岁的人或(如属第123或140条所订罪行)未满13岁的人而作出的,该人或该团体即属犯该罪行。

(2)凡任何人或任何不论是法团抑或不是法团的团体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作为,而该作为 ——

(a)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构成附表2指明的任何条文所订罪行;及

(b)是就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于香港且 ——

(i)未满16岁的人;或

(ii)(如属第123或140条所订罪行)未满13岁的人,

而作出的,该人或该团体即属犯该罪行。

(3)凡被告人被控犯某项凭借第(1)或(2)款而构成的罪行,而控罪涉及被告人与另一人或对另一人作出性行为,则如被告人证明以下情况,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

(a)在该性行为作出时,被告人与该另一人之间存在根据以下法律属有效或获承认为有效的婚姻 ——

(i)举行婚礼的地方的法律;

(ii)作出该性行为所在地方的法律;或

(iii)被告人的住所或居籍的所在地方的法律;

(b)在举行婚礼时,该婚姻是真实的;及

(c)在该性行为作出时,该另一人同意该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