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松泰立法会倒插国旗区旗 两罪成立罚款5千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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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去年10月在立法会议事厅内,涉将国旗及区旗倒转插,被控侮辱国旗及区旗罪。郑否认控罪,质疑倒转国旗不等同于侮辱,案件经审讯后今午(29日)在东区法院裁决,郑被裁定侮辱国旗罪及侮辱区旗罪,两罪皆成立,罚款5千元。

郑松泰在立法会内倒插国旗区旗被指侮辱国旗及区旗,案件今在东区法院裁决。(林若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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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争议在“玷污”一词

裁判官郑念慈裁决时指,本案争议在于条例中“玷污”一词的法律含义,以及倒插国旗是否“玷污”的其中一种形式。

辩方争拗“玷污”应该只包括焚烧、弄污和毁损等,令旗帜实质状态有改变的行为。但裁判官指有关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是保护国旗、区旗的尊严,根据案例和英汉词典的诠释,“玷污”亦包括污辱、使其声誉受损的意思,不局限于实质上的弄污或损毁,法庭不需要用狭义去诠释“玷污”一字。

倒插旗帜会损害尊严

至于倒插国旗是否属于“玷污”,裁判官认为一个正常合理的人应该知道,正插国旗和区旗才能展示旗上的图案,而倒插旗帜必然会损害它的尊严,以受辱的方式展示它。无论郑松泰当时有多小心翼翼地倒插旗帜,或者目的只是吸引议员返回座位,他连续两次故意、公开地倒插旗帜,行为属于用“玷污”方式侮辱国旗区旗,因此判他两罪罪成。

但官认同郑心系社会事务亦无预谋

裁判官认同郑心系社会事务,相信他不是有预谋倒插国旗,亦没有焚烧旗帜,案情不算严重,毋须判监。但考虑到郑在立法会内犯案,而且倒插为数不少、属于其他议员的国旗区旗,同日内先后两次犯案,判他罚款,就每项罪行罚2500元,共判罚款5000元。

郑松泰就去年倒插旗帜一案,被判罚款5000元。(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律师指建制派集体流会郑才倒插旗帜

辩方律师求情时指,郑已婚、育有一个未满3个月的女儿,除了做立法会议员,亦兼任大学讲师,以身作则贡献社会。案发当日立法会因建制派集体离席而流会,发挥不到应有的功能,郑才倒插国旗区旗。但辩方重申,郑倒插国旗的举动只是最轻微的一种侮辱,既无造成旗帜实质损毁,侮辱的形式亦不粗鲁。

郑松泰获知裁决后在庭外称事件无聊,裁决是意料之内,又指判决证明香港的社会并不开明,是一个专制的社会,他已交了罚款,但也会与律师研究,看是否有上诉机会。

 延伸阅读

郑松泰指成件事无聊 判决提醒港人:香港是专制社会

郑松泰在去年立法会会议建制派议员离座时,被指曾倒插国旗及区旗。(资料图片)

控方指倒插国旗会损国家尊严

控方在结案陈辞曾指,根据《 国旗及国徽条例 》 和 《 区旗及区徽条例 》“玷污”是指与旗帜有实体接触的污辱性行为,而“玷污”亦不限于物质上的玷污。控方认为“玷污”的方式不一定只是弄污或践踏,而即使郑松泰没有弄污和损毁旗帜,但倒插旗帜都会损坏国家及地区的独有尊严,请法庭以常识作出判断。

辩方:玷污须对旗帜有实体性影响

辩方反驳,条例亦订明玷污国旗和区旗的方式为“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这些玷污形式都对旗帜有实体性的影响,而郑松泰倒转国旗并不一定是侮辱,但控方却将“玷污”与“不敬”划上等号。

侮辱国旗区旗最高判监3年罚款5万

被告郑松泰,33岁,被控一项侮辱国旗及一项侮辱区旗罪,控罪指他去年10月19日,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公开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及区旗。

根据法例,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均属违法,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5万。

案件编号:ESCC 113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