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松泰涉侮辱国旗区旗案9月29日裁决 争议:倒插是否构成侮辱?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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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松泰出庭应讯(江智骞摄)

热血公民主席兼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去年10月在立法会议事厅内,涉嫌将五星旗及区旗倒插而惹上官非,事后被警方拘捕及控以侮辱国旗及侮辱区旗两罪,案件今(15日)作结案陈辞,并将于9月29日作出裁决。

控方陈辞时指,根据《 国旗及国徽条例 》 和 《 区旗及区徽条例 》 第7条,控方认为“玷污”是指与旗帜有实体接触的污辱性行为,而“玷污”亦不只局限于物质上的玷污。控方强调“玷污”的方式不一定只是弄污或践踏,而即使旗帜没有被“整污糟同整烂”,但(被告的行为)都会损坏国家及地区的独有代表及尊严,并请法庭以常识作出判断。

对于辩方在书面陈辞中争辩法例的确定性,质疑玷污的含意过阔、会否“掂下都犯法”,控方则指,法例含意并非过阔,并再次强调条例针对与旗帜接触的实体行为,并请法庭考虑,本案在立法会会议发生,而立法会代表政府的立法机构,具有尊严地位,法庭需考虑被告的行为,与普通人在街上倒转国旗的情况非常不同。

辩方:若然案发地点在课室 是否要拘捕?

辩方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听罢控方陈辞后,形容“愈听真系愈惊”,直指控方提出“普通人在街上倒转国旗的情况”正好表达法律确定性的问题,彭指若然案发地点在课室,车内、车外,“咁拉唔拉?我点知我嘅行为几时违反,几时唔违反?”。

彭又指,本港的国旗法源于国家的国旗法,而本港国旗法所指的defile(玷污)一字来源自国旗法的英译本,彭强调香法不是“完全跟足”全国性法律,而是因应香港需要而立法实施。

郑松泰在去年立法会会议建制派议员离座时,被指曾倒插国旗及区旗。(资料图片)

倒转插旗是否等于侮辱?

彭又指,本案不应该是侮辱就是犯法,条例亦订明玷污的方式为“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上述的玷污形式都对旗帜有实体性的影响,而倒转并非一定是侮辱,但控方却将defile(玷污)与dishonor(不敬)划上等号, 辩方重申应以狭义去理解该条文。

彭指出,在审讯期间,证人刘国勋提到他带到会议厅的国旗区旗只是复制品,彭质疑“如用不合规格的旗是否属于玷污?”,而没有将国旗放前及插高于区旗,这些与国旗有实体接触的情况又是否违法。彭续指,从控方的无线电视新闻片中可见,证人蒋丽芸试图将国旗“倒返转”时,因未能成功插好国旗区旗,而将旗帜塞到电子萤幕底,其行为可能亦属违法,并“促请”控方“唔该即刻去拉蒋议员”,但因控方以狭义去解释条文,故蒋议员可安心不会被告。裁判官闻言即指本案是否选择性检控,彭则指相信不会。

辩方又指被告当天是小心翼翼地插旗,裁判官闻言则指,如有人想焚烧买国旗,但将火水小心翼翼地淋上国旗,仍不改他烧国旗是违法的事实。裁判官又问倒转又是否尊重国旗,辩方则指,“就咁调转不足侮辱”。

郑松泰在立法会内倒插国旗区旗被指侮辱国旗被控。(资料图片)

33岁被告郑松泰,被控一项侮辱国旗及一项侮辱区旗罪,控罪指他于去年10月18日,在立法会会议厅内公开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及区旗。

根据涉案法例,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均属违法,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5万。

案件编号:ESCC 113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