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公民广场案】控方:冲击近似暴动求法庭作指引 官下周四判
双学三子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2014年冲公民广场,揭起雨伞运动序幕,三人事后被裁定法集结等罪成,三人均毋须入狱,只被判社服及缓刑;律政司不服提出刑期覆核,更在庭上指出,本案近似暴动,在冲入公民广场前已商量要强闯,直指非法集结和暴动只差一线,又指近日游行衍生罪行愈来愈多,希望上诉庭能给予指引。
法官指,因为覆核申请问题与法律的重要原则有关,对同类案件有示范作用,会考虑陈述,将于下周四下午2:30 宣判,到时各被告需要出席。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梁卓然表示,申请今次刑期覆核基于两点理由,第一认为原审裁判官在量刑出错,量刑只侧重罪犯,而非罪行的严重性,第二是因游行衍生的罪行愈来愈多,要求上诉庭给予判刑指引。
有保安员左脚趾骨折
梁在陈辞前先播放了四段片段,包括无线电视新闻片段、政总闭路电视、警方录影片段,显示由三名被告在台前呼吁重夺公民广场,爬过三米高围栏、至在推倒铁马、冲入政总第二号闸、由警方协助关闸,历史12分钟,控方估计当日参与人数达100人,导致10名保安员受伤,其中5人因扭伤手指、脚等,获4至6天病假,最严重一名保安员因左脚趾骨折,获发39天病假,但受伤保安员都没有永久伤残。警方于翌日下午展开清场行动,擡走示威者,共拘捕了74人,其中49人是学生,49 人当中有4人中学生,45人是大专生。
非法集结和暴动悬差一线
梁又指,一个洽当、正确及准确量刑必须考虑案件情节的严重性,以及各被告在案中扮演角色,并强调非法集结罪行和暴动罪行只悬一线之差,而本案情节更近乎暴动,考虑暴动的有四个因素,包括使用暴力、规范、人数、预备及计划。若发生在闹巿,有巿民出入,绝对是加刑因素,但本案近似发生在私人地方,因当时公民广场是政府的私人地方,没有向巿民公开开放。
不过上诉庭三名法官提出冲击警署、法院及学校例子,更提及曾阅读一个案例,指冲击大使馆是严重的罪行,因会影响两国关系,梁回应,法官所提例子绝对会产生严重后果,冲击或围堵警署,令到警员未能出勤,冲击法院更令案件未能如期审讯,更涉及藐视法庭,除了后果外,亦要考虑案件背景,但性质则较难衡量。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即总结,即冲入政总前地,地方的性质不是加刑因,需要研究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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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非”是口是心非
梁又指,根据证供,三名被告在当日晚上6至8时已讨论进入公民广场,会有被捕的风险,联络法律代表,所以他们明白进入公民广场,必会受到阻挠,强行进入是属必然性,硬闯则必然涉及武力,所谓“和(和平)、理(理性)、非(非武力)”,基本上是口是心非。
原审官过份偏重被告年轻
梁强调,非法集结罪行是防预罪行,当三个人或以上的群众集结在一起,有可能会鼓励其他人加入,“好似雪球咁,一发不可收拾”,但原审裁判官过份偏重三名被告年轻,没有伤害其他人的个人背景,忽略了案件的严重性,各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严重,根本不适合缓刑和社会服务令,认为原审裁判官量刑犯错,要求改判他们三人入狱。律政司陈词未完,下午继续。
黄之锋(20岁) 及周永康(26岁)去年各被裁定一项非法集结罪成,罗冠聪(24 岁)则被裁定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周被判监禁三周、缓刑一年,黄及罗则分别被判80小时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件编号:CAA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