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论法之十二海逃案件|李浩然

撰文: 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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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名弃保潜逃人士在属于内地管辖的水域被中国海警截获。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从法律上分析,部分被拘留者除了非法越境罪外,也有机会同时违反了中国《刑法》第二篇分则的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的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罪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罪行。
虽然违法的行为可能只是在香港实施或进行,但是根据中国《刑法》第七条,在内地执行的刑事管辖权既有属地原则,也奉行属人管辖,只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特区政府在特区内享有独立的刑事管辖权,所以在尊重《基本法》的前提下,内地的执法机关一直不对香港主张属人管辖。可是,当嫌疑人进入内地管辖的区域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可能的调查方向

中国《刑法》不在香港特区适用,但不表示在香港出现的某些犯罪行为不构成违反中国法律的事实。《基本法》并没有剥夺内地执法机关在内地执行内地法律的权力,相关机构完全有权在内地提出诉讼,根据中国《刑法》有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条文,追究这些人在香港进行的分裂国家行为。由此可见,他们并非仅仅面对非法出入境的控罪,所谓的直接遣返非法入境者回香港的惯例并不完全适用。(事实上,1998年的张子强案件也证明并没有什么必然的惯例存在)。

至于家属不满不能委派内地执业律师与被拘留者会面一事,我们还需要注意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当案件牵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现阶段案件在内地还在调查侦办中,家属委托的律师亦可能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遇到会面受限。然而家属委托的律师理应先和现在代表被拘留人士的律师接触以了解案情,而非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不专业的批评。事实上,家属是可以经特区政府联络内地机关查询代表律师的资料,然后由家属委托的律师进行接触沟通。

十二名弃保潜逃人士在属于内地管辖的水域被中国海警截获。 (资料图片)

关于遣返

至于遣返的要求,除了所谓的不成文惯例外,家属们并未能提出任何理据。去年的“反修例”风波,可以说把内地和香港多年建立的刑事司法互助消磨殆尽。从法治出发,犯罪就应该接受惩罚,没有理由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就算是同一个犯罪行为,在一罪不应两告的原则下,为何内地要放弃刑事管辖权而让香港占有主导地位?在双方没有移交罪犯的协议时,只能依据双重刑事管辖的国际准则办事。内地执法机关完全可以因应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并不受制于不成文的所谓惯例。

更甚者,有些人士还提出法治社会理应把这十二名弃保潜逃人士遣返香港的歪理。行使刑事管辖权,对违法人士作出拘捕、调查、审讯和判刑,是体现主权的一个重要表征。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主从的惯例,这是纯然法理的问题,跟法治扯不上任何关系。反问主张把逃逸者遣返香港的人士,为何不同样疾声大呼台湾当局把之前逃到该处的香港疑犯遣返?由此可见这只是一种掩饰双重标准的借口。

(资料图片)

伤害法治的政治炒作

现阶段应该做的,是通过有效的沟通途径,包括经特区政府相关部门或中央驻港机构继续跟内地的执法部门沟通,以保障被拘留人士的合法权益。如果家属不接受这种安排,还可以委托内地律师通过法律手段,以行政复议程序向执法部门的上级机关提起诉讼。

借事件煽动民粹炒作以捞取政治本钱,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没有一丝帮助。什么去钓鱼被拘捕的说法,不但无法取信于社会,就连自圆其说都达不到:为何在船上的年轻人全是牵涉在社会事件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究竟是不谋而合还是兴之所至而相约一起去钓鱼?如果是后者,这些牵涉不同罪行的嫌疑人难道是很相熟的一伙同党?

尊重法治、正确认识内地法律、回归正当的司法程序,是唯一的出路。同时更必须深刻反省,弃保潜逃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法治的不尊重,是辜负了法庭对当事人的信任。

李浩然
香港特区政府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