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观点 论国安法与言论自由
自2003年特区政府无法于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支持,导致当时的草案胎死腹中后,特区政府就一直未有重启23条的立法工作。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长期悬而未决。自2014年政改风波以来,社会上出现主张香港独立的声音和运动。尽管香港现行法律覆盖“叛逆罪”,但《刑事罪行条例》和普通法下的罪行未能全面覆盖《基本法》第23条所列的行为。鉴于此法律漏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30日通过《港区国安法》,并于同日将它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区政府即日刊宪实施。
撰文:石中坚
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在坊间众多反对《港区国安法》的声音之中,其中一个主要的批评是它侵蚀了香港的人权自由。以第20条(分裂国家罪)和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例,煽动或威胁使用武力已经可以构成犯罪。除了上述的可能性以外,“威胁使用……其他非法手段”也可以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法律条文的模糊程度变相提供了一个可以将释义狭窄化的机会,从而令香港的言论自由收窄。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公开支持恐怖主义及鼓吹在香港实施恐怖主义的话,他的言论便有机会不受人权自由的保障。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和国家安全在人权法下的关系可以视为一个恒常的角力。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诠释它们之间的关系?
维护国安须兼顾人权
清晰的法律条文是法治社会成功的基石之一。在人权自由方面,终审法院早已在“吴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1999年)一案中指明,法院在解释《基本法》下受保障的权利及自由的条文时,应该采纳宽松的解释。法庭在解释言论自由所涵盖的范围时,应该确保《基本法》及《人权法》可以保障不同种类的言论的意见。对于《基本法》及《人权法》中所提及言论自由的限制(例如国家安全),法庭不应该将这些限制作为广泛性应用的规则(blanket rule),从而大幅度限制言论自由。
在“希慎兴业诉城规会”(2016年)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一条限制人权自由或权利(绝对人权或权利除外)的法律或决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这四项条件是“相称性分析”的四个步骤):第一,该条法律或决定必须有一项合法目的;第二,该条法律或决定与该合法目的关系有合理关连;第三,该条法律或决定侵犯该项受保障的权利的程度是可容许的;第四,该法律或决定合理地平衡了保护宪法人权和获取社会利益的需要。如果一条法律或决定满足以上四项条件,它对一项人权自由或权利的限制便是相称的。换言之,该法律或决定是合宪的。
作者简介:
石中坚
一群对香港未来抱有希望的90后
相信香港必须自身从根本上改善管治
才能在环球政治中及中国崛起下
维持其独一无二的地位,让“一国两制”重回正轨
上文节录自第224期《香港01》周报(2020年7月27日)《 BNO扩权突显英国伪善 双重国籍港人须二择其一?》。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订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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