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派青年论港版国安法
上周四(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港版国安法”,并将以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形式在港实施。“港版国安法”推出引发香港市民焦虑,也为虎视眈眈的外国领事和政府提供又一“香港高度自治遭受破坏”的所谓“铁证”。
撰文︰石中坚
决议共有七项,当中提倡惩治及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任何人“组织恐怖活动”及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并要求特区政府自行处理和执行以上几点。
理论上,“港版国安法”的内容确实没有违背大部份国家在其国土必然会支持或成立的法律。在大部份建制派支持者及中央眼中,此法案的通过自然对恢复香港繁荣稳定起到一定作用;但在泛民及不少市民眼中,“港版国安法”却被视为“洪水猛兽”,象征着中央对香港自由的“进一步蚕食”。一些较为激烈的人士更表示“一国两制”已死,成为了他们眼中的真dead body。
作为相信“一国两制”的改革派,我们在此必须撰述我们的立场:我们认为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对港府来说责无旁贷。我们不是法律专家,也非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所以,我们在此议题上只能提出一些坊间普遍存在的疑问。
自回归以来,建制、泛民政客为了赢得选举,分别离弃及推脱有建设性批评的自身责任,对《基本法》第23条一再怠慢,间接构成了中央是次出手的导火线。可是,盲目地向中央表示“绝大多数港人对国安法表示欢迎”,除了极少数受意识形态冲昏头脑的建制派可能不介意坦荡荡地说出来之外,我们并不觉得建制可以采用这种欺上瞒下的说法。
现实是,香港现时有不少政见取态温和以至冷感的人,对中央的做法感到惊讶,甚至恐惧。盲目地粉饰太平,是对港人、更是对中央不负责任。因此,我们就着“港版国安法”在香港的实际执行层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及倡议,希望能够带动政制内的有心人,在维护国家安全及回应各方疑惑和忧虑上取得平衡,以让国家安全能够真正地在风雨飘摇的香港付诸实行,也同时将对港人生活或外商从商方式的冲击减至最少。
一、特庭特审?论审判司法机构的构成
有人大代表提出,应在香港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庭”,独立于现有司法程序。也有更为偏激的声音认为,“港版国安法”应在内地或内地法官主导的法庭里审判。
不少批判此类倡议的声音,皆在鼓吹对内地司法制度的根本性不信任。我们不认为内地司法制度有着根本性的缺陷,但绝对不能否认内地和香港法制上的南辕北辙。香港奉行普通法、内地运用民法(欧陆法),香港法官较能掌握香港民情及社会景况,从而在运用及撰述司法原则层面上更能反映出服务港人的司法情况应该如何。
与此同时,国家也不必过于担心本地受委任的法官是否具备审视国家安全及牵涉到内地政治稳定等议题的能力,因为“社会稳定”、“大众利益”这些因素早已扎根在香港历史悠久的司法制度传统。若果国家能放心让本地法官在现有法律机制下审视案件,相信能够平息绝大多数并非抱着政治利益或意识形态行头的国际资本及商界的隐忧,让国际对“港版国安法”的反噬得以平息。然后,当制度运行一段时间而展示出公平公正时,自然能为“港版国安法”正名,同时确保“港人治港”这管治原则能够在观感上及实际上得到双面维持。
再者,另外开拓一个特别法庭,当中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要不是需要进行漫长而艰困的公众咨询,便是与民意完全脱节,这会令普罗大众及愿意遵守国家底线的市民产生不必要的焦虑,也会令他们对“港版国安法”的执行独立性存疑。我们认为,诚然大国管治必须能够该硬时便硬,该软时便软,但在这风高浪急的年头里,任何能够减免不必要的陆港矛盾,同时又能够确保国家将底线牢牢抓紧的措施,各方都应该去试、去做。
另外,本地司法机构已有对法官的要求及个别法官的僭越行为的处理机制和程序,因此,各方面都应该考虑尽可能维持现况,并在现有的框架下寻找有机的改革及出路。与其另起炉灶,倒不如在人事协调及外界观感层面上达致双赢,让现有的港人主导系统自行审判牵涉到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是否应当禁止外国人法官?
自2014年“占中”以来,法官审判的公正性时常备受社会各方质疑。近日吵得满城风雨的区域法院法官郭伟健被撤换事件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罕有地发表声明,便是再清晰不过的例子。在法官被公然区分为“黄官”和“蓝官”的同时,司法制度沦为立法会及街头斗争外的另一博弈场地。在香港泛政治化的环境底下,法院及法官公正不阿、置于政治以外的角色和形象光环变得更为重要,也更需我们予以保护。
法官固然不能具备个人政治取态,但以单纯的国籍及肤色来界定或推断法官的政治偏向,甚至质疑其专业操守,这种做法一来未免言过其实,二来并不是特别地科学(甚至有种族歧视的嫌疑),而且会挑起不少本来对“港版国安法”表示理解的外国人或温和建制支持者的疑虑及不满。其实,法官的个人操守若真的有问题,必须让其个人承担,但个人的落差不可以与整个种族扯上关系。相反,这种不科学的思维,只会挑起种族仇恨,对化解社会怨气或中间温和民众的顾虑于事无补。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那相信外国也不会让非公民或非本土出生的法官审理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案吧?事实是,国际社会里绝大部份国家的法庭也不会要求拥有外国居留权的法官回避相关的案例。须知道,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与该法官的专业判断没有太强的联系,若果为了一时的意识形态之争而将具资格及专业的法官排斥在制度以外,岂非更会弄出天大的笑话,令不少以法制稳定的香港作为其进军内地踏脚石的外国投资者却步,对国家及香港皆百害而无一利。
三、追溯期定义为何?
如果“港版国安法”将设立追溯期,相信必然会掀起另一巨大争议。法律学上,追溯期通常并不应用于刑事法。以使用普通法的英国为例,虽然理论上其法制确实容许议会通过具备追溯期的法例,可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刑事法必不能设置追溯期。原因大致有几个:第一,这对疑犯及嫌疑人并不公平,从而降低法律在民间眼中的认受性及实际上得到的认受性;第二,只要法例在现今开始抓得紧、抓得好,自然能够堵截现存漏洞。相反,若是为追溯而追溯,只会为司法制度添上不必要的负累;第三,从内地政府角度出发,有不少外国及国内资金仍然愿意在香港扎根的原因,是因为他们能够及时应变,适应于新应用于香港的法例。相反,若设置追溯期这消息传出,以至于实行,只会动摇香港金融市场,为香港在新冷战前夕添上更多的愁云惨雾。
四、控罪定义
最近“民间记者会”出版了一份报告,指出绝大多数港人(九成九)皆反对立“港版国安法”。我们也跟不少青年伙伴探讨过他们对“港版国安法”的忧虑,当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是“港版国安法”对“犯罪”的界定,以及实际上执行的尺度或严谨度为何。当然,我们也跟他们指出了,若在他们心目中是洪水猛兽的中央真的要“以言入罪”的话,为何要透过这一条法例?正如若果当初《逃犯条例》是为了“蚕食港人民权”的话,那《逃犯条例》的修订无疑是一条“屎桥”,根本不能对港人构成过大的威胁。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港人若以为心目中的洪水猛兽只能透过某些特定法例“迫害”港人,那未免反映出对“迫害”这概念过于天真的想像。
可与此同时,我们希望国家能够了解到,确有不少港人对控罪可能涵盖的领域、执行的详情、何谓触犯刑法等问题感到忐忑不安。这对“港版国安法”在香港的充分落实,以至审判的独立程度,皆会添加庞大的压力。正如国家领导方针一样,对港政策、对内地和其他部份的政策,都必须是“抓紧底线,在底线以外让本地政府自由发挥”。若“港版国安法”立法能够充分反映本地民情及意见,又或由本地司法界横跨政治光谱的重量级人马来领军,相信最终推出来的结果,乃是一个能够化解港人疑惑,也能同时为国家分忧的良好方案。
五、国安机构在香港的角色
“港版国安法”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项,即“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撇除部份极端人士借此“证明”香港的“一国两制”已不复存在,该项规定很可能为在港投资的国际企业及众多在香港工作的居港外籍劳工带来种种不确定性。因不确定而造成的非理性恐慌, 轻则负面影响香港的短期竞争力,重则导致某些企业撤资及海外人才倒流,甚至为香港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冲击。因此,我们建议人大常委会应尽早厘清法案具体涉及哪些机构(比如国家安全部、公安部、武警部队等),以及这些部门在港的角色及权责。对于广大香港市民而言,尤其是年轻人,最担忧的莫过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否以及通过什么形式在港履行其职责。因此,有关网络审查机制、防火墙、社交媒体言论监管、学术文章监管等议题,应优先处理并及早向公众展开解释工作。
同时,基于“一国两制”下“港人治港”的方针及作为特区负有的宪法性责任,香港本有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因此,即使有国安机关在港设立机构,特区政府自己也有责任成立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或委员会。该部门或委员会应由香港人主导和组成,并专门负责与其他在港国安部门沟通协调及确保各部门按照“港版国安法”下的法例行使职责。为增强公众透明度,该部门或委员会应每年向立法会提交和国家安全事务相关的报告。这不单体现香港作为“一国”一份子应尽之义务,亦体现香港作为法治社会下政府和人民之间的责任关系。
此外,我们认为“港版国安法”在具体草拟阶段应尽可能广泛咨询,使香港市民有渠道表达意见。这一方面有助释除社会上的恐慌气氛,另一方面有助识别法案在日后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争执,达至“安定民心、未雨绸缪”的效果。
六、香港特色的“政治无为”变“有为”
“港版国安法”应给香港政界以当头棒喝。通过人大直接立法的决定,无疑反映了中央政府已经对特区政府长期以来未能有效确保国家安全失去耐性。回首香港立法会近半年来的“拉布战”、“争夺主席台战”,期间还陆续出现近乎幼稚的各种举动,也只叫人唏嘘慨叹。
现在,在特区政府和本地建制派高呼“感恩中央”,民主派高呼“无视一国两制”之际,可曾想过当下局面只是历届政府和政客缺乏政治魄力和智慧的又一印证?
“港版国安法”通过人大公布,不像“国歌法”般由特区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实施,无疑会使很多香港人觉得本地的立法空间正在缩小甚至被剥夺。与此同时,部份建制派以为通过了“港版国安法”便“一天都光晒”,这不只是愚昧,更是反映其对普遍香港民情的误判。然而,作为改革派,我们不应沮丧,更不应轻言放弃,而是应思考接下来要通过什么方面为香港争取更多立法上的自主空间、走出政治困局,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香港切身的利益。天佑香港。
石中坚
一群对香港未来抱有希望的90后
相信香港必须自身从根本上改善管治
才能在环球政治中及中国崛起下
维持其独一无二的地位,让“一国两制”能够重回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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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刊登于第216期《香港01》周报(2020年6月1日)《改革派青年论港版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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