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监警会公信力 廉署经验可借镜

撰文: 凌益琛
出版:更新:

要重建警队公信力,改革常被视为“无牙老虎”的监警会,建立市民信任的警权监察机制,必是重要一环。四十年前政府成立廉政公署,同样面对重重阻力,后来廉署凭着屡破贪污案件,打击贪污风气,逐渐赢得港人信任。回顾廉署成立经历,定能有助改革监警会。

外界一直批评监警会“无牙老虎”,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缺乏独立刑事调查权。监警会只能审核投诉警察课汇报的资料,无权自行搜集证据。二、无权传召证人及迫令警方提供证据。万一警方不合作,监警会也没有办法。三、警务处消极回应。监警会质询警方行使警权的理由,警方在九个年度中的接受率为零,近三年整体质询或建议的接受率亦只介乎48%和61%。可以这样说,海外专家的不满,只是掀起监警会以至政府最后一块遮丑布。

无权传召证人及迫令警方提供证据。万一警方不合作,监警会也没有办法。(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修例风波引发的警民冲突,实难靠监警会处理,必须交托独立调查委员会。另一方面,即使风波过去,破裂的警民关系亦不会自然愈合,政府须设法修补,而赋权监警会,让监警会公正和完整地审视所有投诉个案,是正确方向。当警队公正处理投诉,监警会可以予以肯定;警队若有严重过失,监警会有权调查搜证,避免警队内部有机会互相包庇。

廉署成功 靠法例、资源、决心

事实上,1974年,政府同样在大风大浪中抛下定海神针,令香港由乱局趋向平稳。那就是成立肃贪的廉政公署。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初,香港公私部门贪污成风,市民尤其痛恨警员集团式贪污,又不相信当时的反贪部门履行工作目标,总警司葛柏被揭贪污后于1973年潜逃,成了民怨爆发的导火线。

当时在警队以外的反贪部门,极其量只有向政府提供除贪意见的“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另外两个部门分别是“贪污事件审查委员会”和“检举贪污组”,两者均隶属警务处,前者负责评估调查案件的次序,后者负责研究案件证据及有权决定起诉案件,虽加入律政司等外部人士,实际上仍由高级警司指挥。

1974年,政府同样在大风大浪中抛下定海神针,令香港由乱局趋向平稳。那就是成立肃贪的廉政公署。(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警廉分家的建议,早于六十年代初已经提出。在1961年的贪污问题咨询报告书里面,受访者强烈认为检举贪污组不应隶属警队。1968年律政司呈交斯里兰卡考察报告书,亦指出设立新组织,向律政司负责,好处甚多。当时分家不成,阻力除了来自警务处外,还有香港政府内部。警务处反对的理由包括坚信警方能配合1970年订立的《防止贿赂条例》有效打贪,最低限度亦要至少保留多三至四年,容后再议。其他理据有,缺乏警队外曾受调查工作训练的人员;愿意调任的人士才干有限;新部门容易被渗透;打击警察士气等。

直至1973年6月,港督麦理浩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Alastair Blair-Kerr),撰写报告书倡议肃贪的法规,百里渠未有明确建议政府另立反贪部门,只留下注脚说,若要成立,主管人必须非警务人员,而且向律政司负责。1973年底,成立廉署的机会到临,因为麦理浩要拒绝英国政府直接介入本地政务。

香港贪污猖獗加上葛柏逃回英国,引起英国政府及国会抨击,英政府内部曾酝酿直接调查,但麦理浩拒绝,并在1973年10月的《施政报告》宣布成立独立反贪机构,翌年2月成立廉署,直接向总督负责,并由非警队人员出任专员。1975年1月,廉署凭着污点证人证供,成功引渡葛柏回港审案。

香港贪污猖獗加上葛柏逃回英国,引起英国政府及国会抨击,英政府内部曾酝酿直接调查。(资料图片)

本地公共行政学者叶健民在翻查英国政府档案后分析,纵然英国是宗主国,但港督的最根本任务是要有效管治香港,有了这基础,才能保障英国在港利益。就此,港督要取信于民,争取认同,成立廉署就是方法之一。

若说廉署是老虎,《防止贿赂条例》就是虎牙。条例的威力在于举证没有违法的责任在于被告。条例第十条订明,除非有合理辩解,但凡官职人员的收入与生活或财产不相称,就是犯法。因为贪污行为隐密或者你情我愿,而作证者恐遭报复,调查部门难有充足证据,新条例能大大减低控方举证难度。

顺带一提,诚如上文所说,防贿条例在1970年生效,早于廉署出现,那时由戴麟趾出任港督。因此,在防贪历史上,不应忘记戴麟趾的功劳。麦理浩是继承者,其贡献在于进一步扩阔条例,订明由密切关系者代为管理,或由被告送赠的财产,均当作被告人财产,以打击转移资产。另外,麦理浩在廉署成立初期“大开水喉”,使其有充足人手和资源查案。

廉署竖立声望之路并不平坦,成立三年后爆发警廉冲突,一度令港府进退维谷,最后麦理浩颁发局部特赦令,向警员让步之余,平冲廉署的威信,肃贪威力逐渐由警队遍及全港。

监警具实权 警队同受益

成立廉署的经验对监警会充权有三个启示。第一、独立于警队并配备有力法规。设想若监警会一如廉署是法定独立机构,不从属警务处,便可确保投诉调查离开警队架构。诚如《香港01》早前倡议,政府应修订监警法例,赋予监警会刑事调查和传召证人权力,并建议内部设立刑事案独立调查小组。牵涉案件者,可以在监警会提供证据。

政府应修订监警法例,赋予监警会刑事调查和传召证人权力,并建议内部设立刑事案独立调查小组。图为监警会主席梁定邦。(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第二、政府给予廉署充足人手和资源展开调查工作,监警会亦应有同样对待,以配合扩大调查权力。这些人才须获足够的监警训练,同时禁止曾任职警队的人出任。

第三,应付政府内部矛盾。修例风波未完,加上政府问责团队多番力挺警队,在这敏感时刻提出赋权监警会,势必挑起新争议。问责团队必须评估舆情,说服反对改革监警会者,改革其实对各方均利大于弊。

要求政府扩充监警会权力,并非与警队作对,反而是透过重整架构,厘清监察公权力的权责。当监警会肯定警队工作,认同警队执法有理有节,警队公信力自会提升。即使有警队中人涉嫌严重违规,监警会亦可担起调查角色,避免警队受“警警相卫”指控。政府若果明了此道理,下决心改革监警制度,并看准时机推行,港人日后定必铭记。

相关文章︰

质疑监警会未有权力作调查 社工吕智恒获批司法覆核许可

【监警会】明年初公布首阶段报告只涵盖大场景事实 已收千四投诉

【警队改革.倡议】三管齐下改革 重拾警民互信(上)

【警队改革.倡议】三管齐下改革 重拾警民互信(下)

上文刊登于第194期《香港01》周报(2019年12月23日)《慧眼识英雄》,网上标题为编辑重拟。

更多周报文章︰【01周报专页】

《香港01》周报于各大书报摊、OK便利店及Vango便利店有售。你亦可按此订阅周报,阅读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