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过劳】为谁辛苦为谁忙 过劳欠定义 企业迷信长工时

撰文: 贾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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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员工过劳工作,只能短期提升绩效,实则得不偿失,不利个人和社会的长远发展。目前,香港过劳问题不容忽视,这背后折射出的是劳工规管立法的不足,劳工市场结构的失衡,以及社会观念的落后。相对于盲目吃苦,社会更需要政府、工会和商界各方的共同努力,改变结构性不公,打破阶级壁垒,才能从根本上缓解过劳现象,尊重劳工的每一份努力与耕耘。此文章为《拒绝过劳》系列报道文章三之一

过劳通常指因工作量太多、工时太长及工作压力过大等因素造成的过度劳累,容易引发生理及心理的疾病。实际上,过劳并不是什么新鲜概念。经济学开山祖师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又称《国富论》)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劳一词,但他如此总结殖民地生产值的迅猛提升:奴隶主为了获得利益不断地压榨奴隶,早期的奴隶日夜不停工作,没有休息时间,长期的疲劳积累造成身体素质严重下降,出现各种疾病。这正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过劳。

超长工时虽增收益 长远弊大于利

严重的过劳,不仅会引发身心疾病,更会引发“过劳死”。这个名词源自日文karoshi,意指职业性的猝死,即原本没什么病痛,更非长期病患者,只是因工作过劳成疾而诱发心血管病或其他疾病致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记录了一名女缝纫工每日平均工作16.5小时以上,并在通风条件很差的环境连续工作27小时,最终死亡的事件。类似的事件在现代社会仍在发生,一条条血淋淋的生命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过劳的利弊。

都市人为口奔驰,却因企业迷信长工时,导致常常要加班工作。(资料图片)

工作压力与工时长是过劳的两项核心因素。短期看来,雇员工作时间的增长和高压激发的高效,可以创造更高的生产价值,带来更多的收益,然而长远看来,弊大于利。适量的工作压力的确能够激发在职人士的潜能,但过高、长期的工作压力会让雇员对工作的满意度、忠诚度下降,并容易产生职业倦怠。2017年工联职安健协会进行的《香港在职人士工作压力调查》(下称“工联会调查”)显示,“感到很大压力”的雇员对工作的喜爱程度、满意度都非常低,且缺乏信心和面对逆境的能力。

同样,短期内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虽然可以暂时提高生产力,带来额外的劳动力,但是牺牲了雇员的健康。长此以往,只会削弱员工劳动力。更何况“工联会调查”显示,工时过长是工作压力的首要源头,而工作时数也与职场压力成正比。

由于上述原因,工时愈长的群体,未必生产力就愈高。长远来看,工作时数并不能与生产力挂上等号。“哈佛商业评论”网站中对世界各国工时和经济增长的对比也显示,生产力与工作时间并不一定成正比。根据瑞士银行《价格与收入》的2018年报告,人均生产总值(GDP)最高的卢森堡平均每周工作时数只有34.8小时,人均GDP排名第二、第三的瑞士与挪威也分别34.9和34.2。

欠缺正名的过劳   失去保障的劳工

“工联会调查”显示,香港过劳问题不容小觑。调查列出了一系列过劳指标,包括“常觉得疲劳”、“常觉得体力透支”、“工作令人情绪上心力交瘁”等等,几乎每一项都有逾半数受访在职人士“中枪”。然而目前这一问题却是保障劳工权益的真空地带。

问题的根本在于,香港法例并无“过劳”定义。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订明,雇员遭遇工伤意外或确诊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雇主须负起补偿责任。然而法例缺乏过劳及衍生的过劳死的定义,许多劳工问题无法可管。今年3月,玛嘉烈医院内科男护士刘玮骏于家中猝死。由于他生前曾向友人提及工作压力大,经常“追更”,两更中间常常只能休息八小时,身心疲惫,更需要靠安眠药入睡,因此有人怀疑过劳是其猝死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香港缺乏过劳的定义及衡量标准,难以举证刘玮骏及与其类似的死者是因工时过长猝死,遑论获得雇主赔偿。

过劳真的那么难定义及衡量吗?显然不是。过劳死早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已获日本列为可获补偿的疾病。2001年最高裁判所的一项裁决促使当地进一步修订过劳死的补偿准则,厚生劳动省修订“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疾病等(除起因于负伤者外)之认定基准”,将“长时间过重负荷”定义为发病前一个月内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发病之前二至六个月平均每月超时80小时;发病之前一至六个月每月平均超时45小时以上。

日本发生多宗疑过劳死的悲剧,迫使政府不断加强相关的法规。(Getty Images)

此外,日本又创造了多种测量过劳程度的方法,包括日本产业卫生学会“自觉症状调查”量表、劳动科学研究所CFSI调查量表和中央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疲劳蓄积度诊断量表”等。这些方法能更准确地测度工作疲劳程度,起到预防劳工过劳的作用。

在台湾,过劳个案的工时定义为病前一个月加班100小时或发病前二至六个月平均每月80小时,个案亦须考虑到工作种类、精神负荷,并由专科医生就工作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综合评估判断。

适量的工作压力能激发员工潜能,但过高、长期的工作压力会让雇员忠诚度下降,并容易产生职业倦怠。(Getty Images)

日本和台湾的过劳死定义或许未臻完善,但我们可以看到他们保障过劳员工权益的决心。相比之下,香港的对应法规发展进程令人担忧。2016年时任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表示政府决定展开搜集数据和相关的研究工作,到了去年12月,劳福局局长罗致光透露,当局正就雇员过劳死情况进行研究,同时他指出,劳工处委托职业安全健康局,聚焦研究雇员于工作地点因心血管病或脑血管病病发死亡个案,探讨工作时死亡与过劳及其他原因的关系,研究计划将于2020年年底完成。香港的经济发展与日、台相若,但相关研究的启步远远落后。政府的消极、懈怠,无疑削弱了劳工的权益保障。政府应尽快参考外国定义为过劳、过劳死订下标准,完善雇员的福利及补偿制度,确保雇员获得足够的休息。

尽早厘清过劳的定义、衡量标准是保障劳工权益的根本。然而,想要更好地减少“过劳”现象,则需要在立法带头下,促进社会和商界等方面共同进步。香港在这方面有何缺失和阻碍?请继续阅读:【拒绝过劳】打破工时规管迷思 法律必须就位

上文节录自第168期《香港01》周报(2019年6月24日)《 为谁辛苦为谁忙 打击职场过劳 法律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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