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过劳】打破工时规管迷思 法律必须就位
想要更好地减少“过劳”现象,除了厘清过劳的定义、衡量标准,更需要在立法带头下,促进社会和商界等方面共同进步。这是因为法律可以限制雇员和雇主之间的相互影响,一个浅显易懂的例子便是劳工合同限定了双方对彼此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双方权益。立法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还在于,它由上而下地向社会传递了政府的思想风向标,改变社会风气。因此,法律环境的改善,必然可以对防止过劳现象有所裨益。此文章为《拒绝过劳》系列报道文章三之二
破除规管工时的两大迷思
同时,立法规管工时也是防止过劳的重中之重。工时长度与工作压力成正比,也是构成过劳的核心元凶之一。因此,规管工时是保障员工远离过劳的重要举措。然而香港政府却在这方面节节退守。2012年劳工处公布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港府却以“合约工时”替代标准工时。现届政府更再退一步,改推工时指引,由11个行业先行,包括饮食、建造、物管、清洁业等,效力成疑。
不仅如此,社会上对立法规管工时也有多重迷思和阻挠的声音。其一,有反对者以有许多工作基于工作性质,难以计算工时为由,认为不宜立法规管。这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教师行业。香港教师超时工作情况严重,教协及香港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组2018年收集逾1,800份问卷,显示多于七成的受访教师每周工作50小时以上,三成受访者达60小时以上,而达70小时以上者亦占一成。由于老师的工作时间不仅在课堂上,平时还需备课、改卷、处理学生突发事件,使部份人士认为老师的工时无法统计、规管,实则不然。
目前不少地区已为教师的工作时数作出规定。如英国中小学教师每年工作190个教学日加5个非教学日,规定上限1,265小时。这其中,并须编配课堂时数的10%作为PPA Time(Planning, Preparation and Assessment),即备课、改作业等事务。而在非工作天,学校不能指派工作给教师。同时订明21种非专业的行政工作不应由教师长期担任,须由文职及行政支援人员负责。如此详细的规定令老师权责分明,工时更易有保障。
因此,以工时难以计算为借口而不加以规管,实属不负责任。政府和工会更应迎难而上,为特殊行业制定更为详细的工时规管计划,以保障劳工权益。
其二,商界普遍认为并不需要立法规管,鼓励企业推动平衡作息的人事管理更为灵活。依靠企业自觉的理念虽好,却难以实践。根据社会学中的“前排效应”,当工作环境里有一个人开始自愿加班,就无疑会给其他员工造成压力,担心自己的价值被比下去,而落入“自愿加班”的陷阱。
前排效益:即观看电影时,当坐在第一排的观众起身时,坐在第二排的观众也会因为看不到画面而跟着站起来;就这样一排影响着一排,直到最后一排。
如果没有法律规管工时,并作出相应的惩罚或补偿规定,那么企业延长雇员工作时间的成本很低,更容易引发加班过劳的情况。以内地为例,虽然目前已有法例规管工时,但由于监察和惩罚力度不够,不少雇主依然游走于灰色地带,玩弄手段诱导员工超时工作。比如有的公司开通快车企业账户,在晚上9时半后用该账户乘坐的士且出发地是公司,可以享受免费的士服务;又比如为加班到晚上9时的员工发放夜宵餐补等等。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规管工时仍未见成效,更不用说欠缺相关法律的香港,雇主延长员工工时的成本只会更低。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先立法规管,再逐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除了立法外,社会的薪酬结构和传统观念,也是杜绝过劳的重要因素。请继续阅读:【拒绝过劳】增加劳工谈判底气 打破盲目吃苦迷思
上文节录自第168期《香港01》周报(2019年6月24日)《 为谁辛苦为谁忙 打击职场过劳 法律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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