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二】企业赚钱基于用户数据 学者倡数据产权保大众权利

撰文: 陈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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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值钱,我作为提供数据的拥有者,那我应该拥有最终的权利。”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讲师邹崇铭认为,在知识型经济体下,非物质性的产品固然有“知识产权”,那么按照道理,生产数据的用户也应享有“数据产权”,产权意味着你能够拿着它在市场中交易。邹崇铭提出,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网络普及化,工业到后工业时代的一个主要落差体现于“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2014年法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ean Tirole的研究指出,平台经济是一种崭新的“双面市场”——既不提供任何物质产品,却可汇集庞大的产品或服务资讯,能吸引大量用家参与。它能有效配对供应商和消费者,大大减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庞大的供应商和用户资料库及当中产生的数据,成为网络平台最宝贵的资产,并日渐垄断市场。此乃《谁搬走了我的数据?》专题报道之二

邹崇铭认为,社会应尽早讨论数据产权议题。(资料图片/吴钟坤摄)

那些平台并非在科技上有压倒性优势,而是有能力累积一大群会员,会员制意味会员同意机构(不论是牟利或非牟利),可以收集其个人数据,并形成经济及社会影响力。邹崇铭举例说:“例如GoGoVan,创办人最初只花了两万元写程式,这并非一个很高科技要求的程式,其知识产权其实不值钱。它的成功在于它有能力去建立一个会员或群体,那个大数据比应用程式本身更为重要。”当企业的优势或是竞争力来自会员,企业实际拥有什么?会员又得到什么?种种的灰色地带衍生了一个重要议题,即所谓数据产权。这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如何界定数据的产权?在产生数据的用户与挖掘分析数据的企业之间,谁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数据?一方面没有用户便没有数据,与此同时,企业收集数据也需要投资成本,谁又应该获得数据产生的收益?在这数据堪比“人类未来石油”的时代,一切问题变得更难答。

“如果你科技很强、技术很高,那么,你可能(靠高科技)赚钱,但现在你赚钱是基于那些数据,那么会员应否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在其中呢?”在邹崇铭眼中,数据可大致分为两类:涉及法律保障的核心个人私隐资料及任何机构取用核心私隐以外的个人数据。在大数据洪流下,前者首当其冲,关乎基本人权,所以应优先处理及保障;后者则相对没那么敏感,如手机收集的个人定位、搜寻结果、消费记录等。邹崇铭认为,前者应交由具法定权力的非官方信托机构管理,要求任何机构包括政府在取用此等资料前,以法定标准格式的协议书征求用户同意;至于后者,须确保用户能知悉取用程序及使用状况,并拥有取回、转移及删除个人数据的权利。“我不会强制要求你如何收集或管理,但可以有一个统一的合约标准:公司应根据某一些准则去收集数据,有些条款能限制某一类的滥用情况。”在立法以外,可用约章的方式处理,大大提高知情权。

近年不少配对供求双方的应用程式平台如雨后春笋涌现。图为GoGoVan创办人林凯源。(资料图片/吴炜豪摄)

邹崇铭举例说,现时应用程式五花八门,收集额外用户其他资讯也见怪不怪,例如使用电子钱包时供应商就可能顺道收集用户位置,但用户不一定反对,“对用户而言没什么大不了,或者只是将我放在数据池内。但问题是,应该让我(用户)知道。我不期望他会基于这个数据去找我,得到我的个人资料。”

除了收集数据的准则及范围,如何管理及运用也是重中之重。邹崇铭认为,企业或使用者可透过付出代价换取数据的使用权:如任何机构取用个人数据,须向被取用者支付数据使用费,此举可透过法定非官方信托机构执行,以体现数据产权的应有保障;如机构取用集体数据,也须支付使用费,交由非官方信托机构以公开、公平和民主原则运用有关款项。

欧盟在半年前已修订《通用数据保障条例》,扩充用户更大的数据管理权,包括删除个人资料权、 资料可携权等等,这项政策改动,正正宣告数据产权时代揭开序章。邹崇铭慨叹,香港整体社会的公民意识及发展跟不上科技发展,而数据产权具有一定争议性,推行时视乎社会的发展水平及开放程度,社会的讨论也不可或缺:“要有人开始研究、酝酿这些准则,或者约章是一个最快、最直接的方法,例如草拟了十项核心的约章便可拿出来做倡议运动,呼吁公司签署。”他形容,这就像最低工资,由一部分企业先做,待社会有足够的认知及心理准备的时候再顺水推舟。

欧盟在半年前已修订《通用数据保障条例》,扩充用户更大的数据管理权,包括删除个人资料权、 资料可携权等等(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鼓励业界作自我规管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收集、挖掘、分析多在企业手上发生。IDC预期,大数据和商业分析方案的市场总值,将由去年1,660亿美元增至2022年2,600亿美元。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数据治理”开始走入大众视线,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兴起,再加上云计算能力高速发展,“数据”也摇身一变成为“大数据”,与前者相比,后者不单海量,而且多元化和涉及个人行为特征,安全及品质较难保障,也易产生私隐忧虑。但是,今天很多企业只看到海量客户数据的潜在价值,却并未有充分认识到伴随而来的重大责任,包括如何保护这些数据。

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杨德斌及红杉资本中国基金专家合伙人车品觉,联同商界及资讯科技界代表包括阿里巴巴、Google、香港科技园公司等于2018年12月初成立“大数据治理公会”(The Institute of Big Data Governance),并计划于半年内制订高于法例标准的“大数据治理原则”,列明收集、储存和运用数据的标准及做法,如要求数据使用者在资料外泄时,需于指定时限通报及通知受影响者,补足法例并鼓励业界自我规范,以助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阿里巴巴、Google、香港科技园公司等资讯科技界代表于12月初成立“大数据治理公会”,冀于半年内制订高于法例标准的“大数据治理原则”。(资料图片/香港科技园提供)

创会主席杨德斌认为,单靠法例规管并不足以应对高速发展的大数据产业,如过犹不及,连收集匿名数据都被禁止,只会窒碍本港大数据分析的发展,终落后于人。公会希望透过这个非牟利平台,联系香港及其他地区的大数据用户、监管机构、政府与不同组织的业界持份者,推动大数据治理,守则更可随科技发展不断更新,弹性补充法规的不足。订立原则后,承诺遵守守则的企业才可加入成为会员,由公会及公众监察,违反守则的会员将被去除会籍,冀制订本港就数据管理合规的“白名单”。香港熟悉国际趋势及标准,亦是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数据如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并在使用及存取时有安全的保护标准,可建立数据诚信,国际企业能安心将数据存放于香港,本港有望成为国际信赖的安全数据港。

“其实,数据产权没什么人关心,我相信很难在短期内成为公共议题。”邹崇铭在访问尾声说。尽管此概念对我们而言似近还远,诚如邹崇铭在新书《后就业社会:谁是科技贵族?谁的人工智能?》所言,资讯科技及人工智能的发展取代了大量职位,令工人阶级进一步被边缘化;平台的崛起也改变产业生态,影响某一撮人就业。但如能将产权划分清楚,回应新科技带来的经济机遇和挑战,或有机会改变资本垄断的局面,令大众分享一定的经济成果,这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正如大家常常会说工作即将被机械人取代,但如果机械人由大家拥有,那便不会有问题了!”他笑着说。

上文刊载于第144期《香港01》周报(2018年12月31日)《谁搬走了我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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