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张宇人爆曾收某君订台终揭是受禁组织宴会 忧误堕法网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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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0日)召开第四次会议,逐条审议落实23条立法的草案。草案提出“容许受禁组织在处所内集会”的罪行,自由党张宇人举例指曾收到“某君”订酒楼,到宴会当日才得悉为“受禁组织”活动,要求当局适时更新受禁名单,担心误堕法网。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强调重点在于出租场地的人是否“明知”。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0日)星期日继续加开会议,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的条文,出席的包括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梁鹏威摄)

酒楼租场后才知属受禁组织犯法否?邓炳强:重点在于明知

“A4”联盟议员杨永杰表示,当受禁组织试图再举办活动时,必定会以个人名称租用场地,询问倘相关场地负责人,如酒楼老板租出场地后才发现租借人为受禁组织成员,酒楼老板是否需要即时终止合作,或即刻制止聚会。他又续指,若有人以前受禁组织成员身分租借酒楼等场地,是否合法?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强调重点在于是否“明知”,如果场地负责人“明知”对方是受禁组织,仍向其借出场地,即属违法。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10日)星期日继续加开会议,审议《基本法》23条立法的条文。(梁鹏威摄)

张宇人曾收某君订台终变受禁组织宴会 忧误堕法网

身为饮食界立法会议员的张宇人续指,曾收到“某君”的收订,怎料到宴会当日才发现是被禁组织的活动,“当然我系老板我唔知,但你(政府)一啲系告我㗎,咁我都大件事㗎嘛,即系我要证明畀你听我系唔知。”询问政府会否适时更新及公布受禁组织名单。邓炳强表示,宪报有清晰列明被禁组织名单。

“容许受禁组织在处所内集会”说明,任何人明知而容许受禁组织或受禁组织成员的集会在属于该人或由该人占用或控制的任何地方或处所举行,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5万元及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