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改革|全体区议员要资格审查 绝不能有鼓吹“港独”行为
政府今日(2日)公布完善地区治理建议方案,大幅改变区议会组成方式之外,也效法特首和立法会选举,引入资格审查,无论是透过直选、委任抑或地区委员会互选产生的区议员,事前都要经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是爱国爱港人士。
特首李家超率领多名司局长讲解方案时指,今次的改革引入资格审查制度,透过任何渠道参选、即不论直选、委任或地区委员会互选产生的区议员,事先均要透过机制确认他们是真正爱国爱港、真心服务地区的人士。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讲解资格审查机制时指,会成立由政务司司长任主席的“区议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还有2-4名官守成员、及1-3名非官守委员。委员会主要考虑有意参选者是否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及是否符合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订明的正、负面清单,必要时会咨询香港国安委的意见。全体区议会在就任前,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政府。
负面清单订明不能鼓吹“港独”
《释义及通则条例》清楚说明“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涵意,订明“拥护”应包括意图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诚地遵守、支持、维护及信奉。至于负面清单订明任何人当作出或意图作出以下任何行为时,皆不属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一)作出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包括:作出《基本法》第23条规定禁止的行为;犯《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及犯成文法则或普通法规定的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二)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包括反对中央政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或《香港国安法》履行职务和职能。
(三)拒绝承认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
(四)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包括:主张、推动或实施香港“独立建国”;参与以“香港独立”为宗旨的组织;主张、推动或实施“自决主权或治权”、“全民公投”、“全民制宪”等活动,或参与以“自决”为宗旨的组织;及主张或推动香港转归外国统治。
(五)寻求外国政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
(六)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包括:以非法手段强迫或威吓行政长官改变某项政策或提交立法会审议的议案;无差别地反对特区政府提出的议案,并意图以此要胁特区政府、使特区政府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和职能,或逼使行政长官下台及推翻特区政府;及利用特区政府举行的选举,组织或实施(或煽动他人组织或实施)任何形式的对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变相公投”。
(七)作出损害或倾向损害香港特区整体利益的行为。
(八)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或区旗或区徽
(九)侮辱或贬损国歌或国家主权的任何其他象征和标志
▼5月2日 政府公布重组区议会方案▼
李家超:不用再担心区议会危害市民利益
被问及完善地区治理方案有何积极作用,对民生发展有何变化。李家超回应指,落实爱国者治港,区议员便不用分神处理区议会不应该做的事,不用担心区议会危害市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