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全体议员支持:三权必须遵循 助法院更好履行国安责任
壹传媒黎智英案触发全国人大“第六次释法”,表明根据《香港国安法》,涉及国安法的案件如果聘请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辩护或诉讼代理人,须取得特首发出的证明书,否则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介入,对该等情况作出判断和决定。
立法会全体议员发联合声明,欢迎及支持今次释法, 认为有必要性、正当性、合法性及权威性,亦有必然的法律效力,特区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必须遵循。声明指,今次释法是对《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及第14条作出法律解释,无损《基本法》赋予特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及终审权,亦无针对任何具体司法判决,反而是体现了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
声明指,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中央对香港的国安事务负有根本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全体议员支持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赋予的权力进行法律解释,厘清相关条文立法原意,协助特区更全面及有效地落实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他们指今次释法不但明确了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特殊地位和职能,授权其在相关情况下作出判断、决定和执行,亦体现了特区政府维护国安的主体责任。释法也有助于进一步促使《香港国安法》与本地法律和制度有效衔接,是完善特区维护国安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措施,确保《香港国安法》得以准确实施的重要举措,具有积极意义。
声明指,释法有助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完善维护国安的制度保障,也有助于法院依法公正地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更好地履行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责任,全体议员支持特区各机关部门正确理解其职责,共同承担维护国安的责任和义务。
梁君彦:有助消除不必要顾虑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亦发表声明,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彰显《香港国安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进一步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有利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全国人大解释《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47条,梁君彦认为有助香港特区将来更准确理解和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清晰的解释及说明,消除了不必要的顾虑,有利营商和投资环境。
梁君彦表示,《香港国安法》实施两年多,对恢复社会秩序起了立竿见影的作用。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区的首长,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他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的相关条文,是捍卫《香港国安法》权威的重要之举。特区政府将会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并向立法会提交草案,立法会届时定必仔细审议相关规定。
林新强:人大重申国安委职责 即认为特区可自行处理
立法会法律界议员林新强则表示,今次人大常委会的内容主要不是“释法”,而是重申香港国安委的职责和权力,而香港其他所有机关,包括法院,不可以作出干涉。林新强指,今次释法是同时对香港司法机构和行政机关都有一点意见,认为就黎智英案聘请Tim Owen事件,特区政府根本毋须向法院作出申请,而是经由香港国安委作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将特首提出的“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交还给香港国安委处理,即认为今件事件其实香港特区政府可自行处理。
林新强表示,《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特区政府曾经尝试依照香港本地法例原则,容许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代理香港国家安全案件,但近1年经验可见,这些海外律师会受到外国政治压力,而没有依照原来的专业操守和专业精神,未能维护法治和公义。
他认为,特首有法律责任和合法权力,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释法,以作出清晰的解释及说明,消除了不必要的顾虑。他说,人大常委会经过通盘考虑社会需要,在现有法例框架下,合法合宪地行使职能,属于法治的彰显。社会若认为任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释法会破坏香港法治,其实是受到以偏盖全的言论影响,反对人大释法是在破坏香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