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暴动罪不适用共同犯罪原则 大状:提高检控搜证门槛
终审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案,单纯身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责任。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今(5日)在港台节目《千禧年代》中表示,终院指出两条控罪的原有立法精神,不认为会影响定罪门槛和举证。
熊运信表示,裁决厘清非法集结和暴动罪的构成元素,两条罪行均涉“参加集体”,即暴动需要3个人或以上参与,参加者须知道自己涉及暴力行。他强调控方除了要证明被告身处现场,也要就被告其他行为作举证,例如有暴力非法行为或鼓励在场人士扰乱公众秩序等。
熊运信提及,即使不在暴动现场也可视为“从犯”,例如事前在网上呼吁其他人作出暴力行为,负责准备头盔、面罩等物资,或者开车协助他人逃走等,虽然不适用于“共同犯罪原则”,但有机会被视为煽动、协助和教唆暴乱,同样须承担刑责。
就“不完整罪行”方面,熊运信举例指,若有人准备入屋爆窃,在门外尝试撬开大闸入屋时被警察截获,“其实我未入到去,门都未打开,但系做嘅嘢系企图干犯入屋犯法罪”,这个就属于“不完整罪行”,他强调控方必须证明被告行为做到最后一步。
汤家骅:日后检控须小心考虑参与程度
大律师吴宗銮认为,判决“冇话边个特别赢”,只是将控罪元素还原基本步,并提高律政司搜证及检控门槛,需要证明涉案人士在现场的角色,不能够以当事人在现场,就断定他支持或鼓励犯罪行为。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认为,检控官本身需要小心考虑涉案人士的参与程度,如果参与程度不直接,应用“从犯”角度去考虑和检控。他相信日后同类案件判决,对被告实际影响分别不大,“从犯”与“主犯”的刑罚相同。
上诉人汤伟雄:判决后松一口气
案件上诉人汤伟雄表示,判决后松了一口气,担心一旦判决败诉,律政司会引用其案例将涉及同类案件的市民定罪,“人哋就会以为我哋系衰人。”他指就前年7.28上环冲突案,律政司原先控告非法集结,后来改控暴动罪,他有感政府当时想藉其案“杀鸡儆猴”,控方以“控制社会环境”多于证据去衡量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