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论”掀舌战 梁振英再驳曾钰成:特首产生毋须每届循序渐进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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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早前接受《香港01》访问期间,提到《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特首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由中央任命,认为若宣布特首改由协商产生,毋须修改《基本法》,引起政圈热议。立法会前主席曾钰质疑梁未有完整解读《基本法》第45条,认为若特首改由协商产生是倒退。
梁振英昨、今两日(23、24日)再在社交网撰文不点名反驳曾钰成,指每一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都要按“实际情况”决定,没有说过每一届都要“循序渐进”;而现时“实际情况”是,泛民主派要删除《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反问“循序渐进”从何谈起。

梁振英:无讲过有选举后就要废止协商

曾钰成日前接受《灼见名家》访问时指,《基本法》第45条当中包括三个要素:“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和“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他指,回归以来历任行政长官均经选举产生,认为“从选举改由协商产生行政长官,是退步而不是进步”。而且,《基本法》第45条第三款列明,“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因此若完整地解读《基本法》第45条,就不可能以协商产生行政长官。

曾任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的梁振英昨在Facebook撰文,指第45条真正意思是每一届的产生办法都要按“实际情况”,而“实际情况”只能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因为没有人知道将来的“实际情况”;如果决定要朝着“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这个目标进发,才要“循序渐进”。

他认为,《基本法》没有说每一届都要“循序渐进”,也没说有了选举之后,第一款规定的“或协商产生”就被废止,一切视乎到时的“实际情况”。

论“实际情况” 梁:泛民阻挠达致普选目标

梁振英指,香港近年的“实际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例如泛民认为至今的选举方式没有认受性,并反对用《基本法》规定的“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这普选办法,坚持“公民提名,必不可少”,这就是2014年爆发“占中”的原因。

他质疑,唯一可以满足泛民对认受性的要求,就是把第45条中“提名委员会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规定删除,这就是“占中”和修例风波期间组织示威和“暴动”的最终目标。

梁振英认为,现时的实际情况是:“我们心目中按照基本法规定的选举,不是泛民心目中的选举;基本法对普选的提名规定,也不是泛民心目中的提名要求;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当选人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泛民则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在民意面前’‘自我约束’成为橡皮图章。将来,泛民会继续尽一切办法,阻止我们达致根据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循序渐进’从何谈起?”

曾钰成较早前指出,协商的形式不符《基本法》附件一。(资料图片)

称不论特首以任何形式产生 中央皆有权不任命

梁振英今日再在撰文补充,指行政长官不论以任何方式产生,中央政府的任命权都是实质任命权,因中央给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力,远高于例如伦敦、纽约等城市的自治权力,这是由于中央对香港的额外授权,因此中央必须对特首有绝对信任。

他认为,无论是用选举委员会选举、普选或协商办法产生的候任行政长官,中央政府都可以拒绝任命,“选举委员会选举、普选或协商,形式不同,但都没有任命权,任命权都在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这是其中一个体现。”

曾钰成、梁振英连日隔空交锋。(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