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提特首协商产生 林郑:选举好处多应沿用 协商须改基本法

撰文: 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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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选举明年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接受《香港01》专访时提到,《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特首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认为若宣布特首改由协商产生,毋须修改《基本法》。
特首林郑月娥今(19日)出席行政会议前回应指,《基本法》的确列明特首可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但如果以协商方式,需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她指出,历任特首均由选举产生,自己亦曾推动政改,认为特首以选举产生较协商更有效益。

林郑:选举效益较协商好

对于梁振英提出特首可经协商产生,被指是民主进程“开倒车”,林郑月娥说,《基本法》第45条的确列明行政长官可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但事实是自回归以来,历任行政长官均透过选举产生,自己在2014年曾亲自推动政改,亦曾参与特首选举,认为无论从历史发展、社会效益的角度,特首以选举产生比较好。

她又说,如行政长官要改由协商产生,须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形容是非常严谨的过程。她指,一场选举的好处不单是选出行政长官,而是在选举过程,让候选人向社会交代其施政方向,既然过往一直以选举产生行政长官,未来应继续沿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基本法》第45条

修改立会选举制度? 林郑:港情况堪忧 中央出手可理解

林郑月娥强调,中央自回归以来,非常有诚意在港推动选举,根据《基本法》第45条,按香港特区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由最初特首选委会的400人增至1200人,到2014年原本容许于2017年在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下,一人一票选出特首,“中央人民政府对推动第45条,按实际情况、循序渐进达至普选的诚意,是路人皆见的,但发生甚么事?是实际上有部分香港人士阻止民主进程。”

对于早前《路透社》报道,北京正考虑修改立法会选举制度,减少民主派对特首选举委员会的影响。林郑月娥形容,香港目前情况令人担忧,与制订《港区国安法》时的说法同出一辙,当香港实际情况出现高风险,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影响“一国两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要采取行动也是可以理解,特区政府当然会配合,但目前她并无改革政制的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