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倘国安公署介入有何程序?法例赋权可绕过港府接管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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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官媒《人民日报》昨日(12月26日)晚上发表评论文章,批评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我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较早前获准保释,是“对法治的伤害”,又质问香港法院“是不是管辖有困难”,认为驻港国安公署有足够理由介入案件。由官媒层面呼吁国安公署介入黎智英案,至今首次。
现时国安法第55条规定,如国安法案件遇上一些特区难以管辖或执行的情况,经特区政府或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改由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换言之,国安公署现时其实已有权直接绕过港府,上报中央要求接管案件。不过到底这类案件的界线如何拿捏,而报“中央政府批准”,又是由哪个机关下达最终决定,现时亦未有明确的说法。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叶国谦表示,能批准国安公署接手案件的机构,相信是指国务院。只不过,暂时未看到足够理由国安公署须直接介入案件。

在《人民日报》文章的微博版本,改图的文字为“香港法院,你们是不是管辖确有困难?”(《人民日报》微博截图)

55条一经启动 以内地法律处理

《港区国安法》第55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因此国安公署现时如认为有需要,已有足够权力自行报请中央批准行使案件管辖权,不须港府任何协助。

至于国安法第56、57条,进一步说明启动第55条后的职责范围,包括由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相关案件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控方指黎智英涉违国安法的指控。(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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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中人士、媒体先后发炮“带舆论”

黎智英被还柙后,首先开腔表示应启动国安法第55条处理此案的,是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顾敏康,他于12月16日于《大公报》撰文,指黎智英在回归后是“投靠勾结外国势力叛国祸港的首席汉奸”,又指市民对司法机构一些法官“抱有疑虑”,认为应将黎移交内地司法机构审理,以彰显国安法威力。

亲中报章《文汇报》昨日社评重提此一倡议,指“若出现国安法第55条规定的情况,香港国安公署应立即行使管辖权,依法保障国家安全,不容有人逍遥法外,损害国安法尊严和权威。”用语仍是相对隐晦,只是提到“若”出现特定情况,就应由国安公署介入。

《人民日报》则再进一步,指黎智英是首个以“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而被起诉的人,更引述“很多香港市民”指,国安公署可以根据第55条介入此案。《人民日报》的微博版,改图文字甚至直接质问“香港法院,你们是不是管辖确有困难?”上述事件,或予外界“带舆论风向”的观感。

目前尚未明确之处有二:启动第55条的准则为何、“报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是指哪个机构。

先言准则。按照最新《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启动55条的理据是黎智英“在网络、媒体上公开呼吁外国制裁香港,甚至私会外国政客,摇尾乞怜、卖国卖港”,且其被捕后有西方政治人物为其说项。可是,大部分与外国政界有交流的民主派人士,都曾被亲中派以类似字眼批评过。如这逻辑成立,相关条件相信会株连极广,动𫐄需要国安公署介入,与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于今年7月1日讲解国安法内容期间,提到55条“只针对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原则不符。

至于具体程序和上报的机构,国安法未有仔细列明,沈春耀于7月1日的讲话中亦未有明确介绍。

叶国谦表示,如果要报请中央批准驻港国安公署介入案件,相信是由国务院处理。(资料图片)

叶国谦:未见触及55条三大情况

叶国谦向《香港01》记者表示,现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国务院,照理“报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指国务院;虽然全国人大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但全国人大始终是立法机关,具体执行国家政策始终是交由国务院处理。

不过叶国谦提到,暂时未见到黎智英案明显触及第55条提及的三大情况。他指,如果执行国安法的香港警队国安处,表明黎智英案的情节并非香港可处理,那自然需要报请中央批准国安公署处理,但现时未见;此外,现时黎智英案司法程序未完成,应该先尊重香港法院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