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文汇社评轰准黎智英保释损国安法权威 促国安公署出手

撰文: 陈绰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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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欺诈等罪名被起诉,他在两案均被拒保释。他本月23日就两案一同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由指定法官李运腾处理,最终批准黎两案每案500万元,即合共1千万元保释,并施加不准离开住所、发布贴文等条件。
《文汇报》今日(26日)发表社评,指黎智英危害国家安全,潜逃风险极高,批评高院法官李运腾批准黎智英保释,是对《国安法》42条的理解出现严重错误,损害香港国安法的权威。社评指,香港国安委应立即采取措施,防范黎智英弃保潜逃,举例可引用《国安法》第55条,由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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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法官无充足理由准保释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4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文章指,法例明确规定涉案嫌疑人不得准予保释,法庭亦有防范和制止国家安全犯罪的责任,质疑法官李运腾有何充足理由,相信黎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文章又形容黎智英为“头号重犯”,若黎都可以保释,“还有谁犯了国安法不能保释?”,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决定明显不符国安法,更大大增加国家安全的风险,是对国安法权威的严重伤害。

7月8日,林郑月娥、董建华、梁振英、骆惠宁及郑雁雄出席国安公署开幕仪式。(吕小炜/新华社)

指黎智英潜逃可能大

文章又指,近期弃保潜逃的情况不断,而且在能力或意图上,黎智英的潜逃可能性均较其余三名被控干犯国安法的嫌疑人更大,黎智英获保释于法于理不合,批准保释的六项条件根本不足以阻止潜逃。

文章指,由特首任主席的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协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黎智英涉干犯国安法一案,与维护国家安全有直接关系,“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责无旁贷,须全力以赴防止黎智英潜逃,不能让其逃避法律的审判。”

文章提到,若出现国安法第55条规定的情况,包括案件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即国安公署应立即行使管辖权,依法保障国家安全,不容有人损害国安法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