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欢迎判决 认同蒙面者隐藏身分违法损害法治

撰文: 罗家晴
出版:更新:

去年反修例运动期间,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游行时蒙面。终审法院今日(21日)就相关司法覆核案颁下判辞,裁定《紧急法》不违宪,无论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会,皆不能蒙面。
政府欢迎终院裁决,又称完全同意终院指出,在寻求为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公正的平衡时,需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蒙面违法者隐藏身分,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违法行为,实属对法治的损害。”

政府欢迎终院裁决,又称完全同意终院指出,在寻求为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公正的平衡时,需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资料图片)

政府表示,终院确认《紧急条例》在本质上需赋予行政机关宽广且具弹性的立法权力,以迅速及充分应对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强调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应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认为符合公众利益时,就订立规例作出决定。同时法院指,当立法会未能及时甚至无法运作,以对有关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作出回应并通过必需的法例,有需要授予该些立法权力。

对于《禁止蒙面规例》,政府称终审法院注意到一些权利,受蒙面法所施加的限制影响,但强调此等权利并非绝对权利,而是可受到合法限制的,包括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方面;终院亦认同《禁止蒙面规例》的预防和阻吓性质十分关键,而避免和平的公众集结演变成暴力冲突是其正当目的之核心部分。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