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一旦定罪剥夺参选资格多久? 郑若骅:应可视为终身
港版国安法对参选资格有新规定,第35条提到,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选举资格;曾经宣誓或声明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区议员等,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但条文未提到被禁时限。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今日(1日)出席记者会,被问到条例没订明丧失资格的时限,是否等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若骅称,国安法四大罪行均属极之严重罪行,第35条中没订明丧失资格的时限,“应该可以被视为是终身(丧失资格)的情况呢”。郑若骅以一句问句作结,说法较模糊。
港区国安法对参选有新规定,第6条提到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签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首林郑月娥则指,参选资格由选举主任决定,参选人报名时亦要声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她不可能在此评论什么情况会失去参选资格。
目前《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均设条文限制,任何人如被判囚超过3个月,不论是否获判缓刑,5年内将丧失被提名或当选资格。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前款规定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举或者公职任免的机构宣布。
拉布属“严重阻挠”? 郑: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方属犯罪
另外,港版国安法提及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勾结外国以各种方式引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亦属犯罪。对讣“憎恨”定义,郑若骅表示,前提要是为外国或境外窃取、刺探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请求外国串谋实施,又或者受外国指使而实施相关行为,才会构成触犯该条国安法条文。
郑若骅指,第29条中写有为外国机构“窃取剌探、收卖、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以及请求外国机构串媒实施等行为定义,不可以单看条文后半段的“憎恨”,而要整条条文解读,视乎整体相关行为一概而论。
记者又问到,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中列明,“严重干扰、阻挠、破坏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阻挠”如何界定?泛民议员拉布是否触法。郑若骅仅称,其行为目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方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