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大律师公会:特首指定法官审案史无前例 削司法独立

撰文: 郑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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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国安法”草案提到,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引起司法界质疑。特首林郑月娥昨日(23日)称,法官一向由特首委任,又指特首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首长,亦是特区首长,不会一触及司法机关的事宜就会影响司法独立。
大律师公会发声明反驳,指按照《基本法》,特首任命法官是按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而作出任命﹛由特首指定法官审理案件违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并会对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构成印象上或实际上的威胁,并强调在法官任命过程中,政府只有最低限度的参与。

林郑月娥指各级法院的法官目前一向是由特首任命,不点名批评大律师公会副会长叶巧琦指特首指派法官“闻所未闻”的言论,实则是“孤陋寡闻”。(郑子峰摄)

大律师公会昨晚(24日)表示,司法独立乃香港特区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体现于三方面:第一,法官的任命是基于其专业资格及相关的经验;第二,在法官任命过程中, 政府只有最低限度的的参与;第三,处理法院事务及调配资源,包括指派案件的主审法官,应交由司法机构自行决定。

按照《基本法》第88条,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是按本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所组成的独立委员会( 即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的推荐而作出任命。接受任命后,法官便会在不同级别的法院履行职责,按其专业及资历审理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件由各级法院领导(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分配予各法官。司法机构会根据其既定程序来决定由那位法官负责审理某类型或某宗案件。在现行制度下,特区政府的行政机关不会自行指定或指派个别法官负责审理某类型或某宗案件。

。特首林郑月娥23日出席行政会议前见记者时,强调指定法官有先例,做法无损司法独立。

公会指,令公众相信香港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完全基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政治考虑或行政机关,包括行政长官的干预是十分重要,质疑由特首指定法官审理案件违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并会对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构成印象上或实际上的威胁。

公会指,尤其在日后国家安全法下的刑事案件,政府正是检控方,而行政长官亦将会担任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席,赋予行政长官权力以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某一种特定的刑事罪行, 将会损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