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细节曝光 打破传统 须由特首指派现任或前任法官处理
一连三日北京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今日(20日)闭幕,会议已初审《港区国安法草案》。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于会议期间,已就“港版国安法”的原则、框架及细节作出说明。
在“港版国安法”争议中,法官角色是其中一个焦点。根据《新华社》文稿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将有别于传统以来,由较资深法官指派法官审理案件的传统。
另外亦有消息指,“港版国安法”《草案》条文并没有如外界一度传出的禁止外籍法官处理国安法案件。
从《新华社》的文稿中可以看出,在执行层面方面,从执法、检控到审判,主要是由香港执行。《草案》提到国安法案件会由指定法官审理,不过,条文亦设了一道“门槛”,所有处理国案法的法官,都必须由特首指派,做法与现时一贯司法运作不同。具体做法是,相关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将由行政长官从现任或者符合资格的前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至于根据甚么准则,去决定指定哪些法官审理案件等,《草案》则未有详细列明。
现时法官审理甚么案件,是由较资深的法官指派,当案件上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该法院的较资深的法官,会指派其他法官接受审理案件。将来审理国安法案件,成了“特例”。
另外,条文又订明,香港特区对本次立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特区管辖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次立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草案》强调中央实行管辖的案件只是特定情形下,情况少之又少,不会影响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草案》说明强调指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尊重保护人权等重要法治原则”。《草案》明确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也写明保护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与自由,与国际公约精神相符。
根据《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按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而任命的,而且须经立法会同意。按例,该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92章)设立的一个独立法定组织,由9名人员所组成,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当然主席,律政司司长担任当然委员,其余7名则由行政长官委任,当中包括两名法官、大律师及律师各一名,以及3名与法律执业无关人士。
现时香港终审法院共有23名法官,其中有15名外籍法官,分别来自英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均为非常任法官。根据《基本法》第92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故此,香港的法官没有国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