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细节曝光!中央将在港设国安公署 专门法官由特首指派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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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港版国安法”内容细节曝光!
一连三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草案其中一个较受关注的内容,是规定中央需设置“驻港国安公署”,其职能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以及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资讯等。驻港国安公署只会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包括执法。
另一细节重点是对法官的处理。草案没有禁止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法案件,但规定将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与国安有关案件,打破一直以来由较资深法官指派的传统。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以2,878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港版国安法”。(路透社)

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6月18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内容主要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讲解中央为何要制定此法,以及已进行的咨询工作;第二部分主要解述中央以何原则制定此法;第三部分亦是外界最为关注的内容,讲解了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此部分有6章共66条,提出“六个明确”。

沈强调,本次立法,中央充分考虑了香港维护国安的现实需要和特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特区担负主要责任。“这方面绝大部分工作,包括执法检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区去完成,绝大多数案件都交给特区办理。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体现了对香港法律的尊重。”

国安委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中央指派

其中在第三个明确,草案规定香港须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即“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国安委),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等。根据架构,国安委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而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国安委”的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国安公署保留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上月“两会”通过的港版国安法草案列明,“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今日公布的具体细节中有相应内容,就是中央在港派驻一新机关“国安公署”。

新华社文稿提到的第六个明确,规定设立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即驻港国安公署。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文稿强调,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倘与港法例不一致 以本法最终依归

《说明》中强调,驻港国安公署只是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需要说明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草案在附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另一个敏感议题是法官问题。早前有建制派人士要求禁止外籍法官处理国安法案件,最终未有获中央接纳。草案条文未有提不容许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不过订明相关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会由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

处理与国家安全相关案件的法官,必须由特首指派,打破一直以来由较资深法官指派处理案件的传统。(详见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