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饶戈平:中央处理香港国安事务 有执法及司法权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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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今日(15日)举行《基本法》颁布30周年举行研讨会,港澳办副主任邓中华表示,绝大部分国安法工作,包括执法及司法工作应该必须由特区完成,但中央也应该保留在极特殊情况下进行管辖,又提到国安立法需要赋予机构和人员必要的执法权、司法权,以及提供经费保障。
基本法委员会前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表示,根据《国际法》规定,国家管辖权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权,可以理解中央处理香港国家安全事务上,不限于立法权,亦包括执法权和司法权。
饶戈平在研讨会时表示,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从法理角度可以理解,中央在维护香港国安事务上,不单有立法权,可以有必要的、有限度的执法权,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司法权。
饶戈平反问,如果香港发生危害国安行为,矛盾及破坏效果直接针对中央政府或国家政权,中央是否完全没有司法权力处理有关情况。
不过,港大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关注内地国安机构权力范围、如何界定特殊案件,假如在本港法院审判,内地国安人员又能否上庭接受盘问等,如果内地国安机构在香港有司法权,即代表“一条龙”完成拘捕、调查、审问、判决甚至被告坐监的程序。
他担心有关机构的权力凌驾香港警察,亦几乎完全破坏两制,将内地的法律概念甚至行事方法及价值观念放在香港。